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控制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设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办案质量评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力求客观、公正、准确、透明。第四条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职级调整、岗位变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评查标准和程序第五条办案质量评查标准分为:质量高、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错案。总体质量评价标准为:质量高、合格、不合格。第六条办案质量评查,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和本院办案质量评查机构共同承担。采取部门自我评查与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评查。第七条我院办案质量评查一般安排在9月份。9月初,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政治处)发出《办案质量评查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办案质量评查的时间安排,包括科室自查时间、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时间;2.评查范围:评查范围为距通知日12个月以内结案的所有案件。3.评查的要求。第八条办案质量评查的抽样:有些科室的案件数量很多,不可能对其全部案件进行评查,因此需要抽取部分案件作为样本进行评查。各类案件的抽样比例为:1.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监所检查案件:按100%抽样;2.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按20%抽样;3.控告申诉检察案件:按30%抽样。第九条科室自查。各科室案件质量自查由科长主持,组织3—5人,对照质量标准,以查看案件卷宗、民主讨论评议的方式进行,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将自查表送本院办案质量办公室评查。第十条评查办公室评查。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的评查工作由政治处负责,纪检组协助,评查至少由2人以上参加,采取对照质量标准,抽查案件卷宗、民主讨论评议的方式进行。抽案件卷宗的情况,应填写在《案件评查工作底稿》上。民主讨论,主要是对案件的评查达成一致意见。评查完毕,评查人员应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再将评查表送检察长审阅。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阅。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抽查的案件,可与科室自查时抽查的案件不同。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对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错案或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案件,实施重点评查。第十一条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将《案件质量评查表》反馈给业务科室,对存在的问题,业务科室必须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由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进行验证。第十二条部门自查结论服从本院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的评查结论。部门或被评查案件的承办人对本院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的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院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的评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本院办案质量评查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复议,并在复议后提请本院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十三条办案质量评查工作结束后,政治处应及时编制《办案质量评查情况通报》,经检察长签署后,在院内发布,并上报上级院办案质量评查机构。在《办案质量评查情况通报》中,应包含相关的统计数据,如:1.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权重;2.问题的区域分布;3.问题的发展趋势;4.其它需要进行统计分析的数据。第三章责任区分第十四条办案质量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办案质量评查机构对个案质量评查的结果为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错案的,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部门应当分析原因,确定责任人员。第十五条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负责。承办人在办案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办案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和全部责任;两人以上共同承办一起案件因而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根据各自在办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正确,但在案件的处理上与集体讨论意见或检察长意见不一致,而执行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检察长的决定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造成办案质量问题的,由主持集体讨论的负责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或者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或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分别承担.承办人在执行中有过错的,应承担办案质量的相应责任。第十六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审批径行作出的决定,或主持集体讨论所作出的决定,由部门负责人对办案质量承担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办案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责任:(一)对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径行作出决定的,承担领导责任和全部责任;(二)集体讨论案件时没有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而作出决定的,承担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直接承办的案件,其责任确认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审批径行作出的决定,或主持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经请示检察长后,检察长改变决定或者检察长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改变决定造成办案质量问题的,检察长或有过错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应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办案质量责任。第十七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承办部门、承办人意见造成办案质量问题的,由检察长或参加研究的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承办部门相关人员、承办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办案质量责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对研究的问题提出正确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负办案质量责任。第四章奖励第十八条奖励包括:评选先进、嘉奖、记功。第十九条办案质量评查结果为质量高的应当给予奖励:(一)一个评查年度内所办一般案件均为质量高的,应被评为先进或给予单项嘉奖;(二)所办大要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质量高,或连续两个评查年度所办一般案件均为质量高的,应当按照奖励权限为其请功;(三)连续两个评查年度所办大要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均为质量高,或连续三个评查年度所办一般案件均为质量高的,应当报请上级院给予奖励。第二十条对有功或被上级院奖励的人员,应当在培训、晋升职称职级、上级院检察官遴选时优先。第五章惩戒第二十一条惩戒包括:案件质量问题的惩戒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惩戒。第二十二条对于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或错案的,属于案件质量的惩戒。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责任后,给予相应惩处:(一)一个考评年度内所办案件出现一次一般质量问题并承担全部责任、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错案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二)一个考评年度内所办案件出现二次一般质量问题井承担全部责任、二次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错案承担主要责任、一次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错案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三)一个考评年度内所办案件出现三次以上一般质量问题并承担全部责任、三次以上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错案承担主要责任、二次以上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错案承担全部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权限和程序给予检察纪律处分,并在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十三条被评查为质量高的案件,以后发现并经核实为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错案的,应当取消有关人员因被评查为质量高所受到的奖励、晋升的职称职级,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评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理。第二十四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情形的,按《条例》规定的对应条款予以惩戒。第二十五条对必须按《条例》规定予以惩戒的检察人员.由出现执法过错责任的检察院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同意后,分别作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第二十六条凡按《条例》规定处分的检察人员,一律停发目标管理奖金,其他经济处罚由本院办案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附件一:案件质量自查表编号:××-QMS-8.2.4-11部门:评查期案件总数(件):抽查案件数(件):自查时间:抽查案件编号:抽查发现:1.一般质量问题处;2.重大质量问题处;3.错案件。质量评价收集证据很完备完备一般差认定事实很清楚清楚一般差适用法律很准确准确一般差办案程序很合法合法一般差案件处理很恰当恰当一般差社会效果很好好一般差文书质量很好好一般差立卷归档很及时及时一般差案件质量等级建议:□质量高□合格□不合格办案质量总结:自查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附件一:案件质量评查表编号:××-QMS-8.2.4-16部门:评查期案件总数(件):抽查案件数(件):评查时间:抽查案件编号:抽查发现:1.一般质量问题处;2.重大质量问题处;3.错案件。质量评价收集证据很完备完备一般差认定事实很清楚清楚一般差适用法律很准确准确一般差办案程序很合法合法一般差案件处理很恰当恰当一般差社会效果很好好一般差文书质量很好好一般差立卷归档很及时及时一般差案件质量等级建议:□质量高□合格□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与要求:评查人签字:检察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