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一、案情简介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协议,B施工队依约履行了合同,但项目经理部一直未与其办理工程结算。2004年B施工队与C公司产生诉讼,C申请法院要求A公司协助执行,暂停向B施工队支付。二、处理结果A公司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15日内及时提出了协助执行异议,提出A公司与B施工队的工程未办理结算,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两者的债权并没有确定,而且未到履行期限。依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法院收到异议后没有强制执行A公司。三、管理建议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协助法院执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律义务。如第三人对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一般15日)内及时提出,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性的审查。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经理部协助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既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又要依法妥善配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要认真对待,将法院送达的文书资料和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及时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合同部门,若被执行单位在公司不享有债权,或者没有办理结算导致债权尚不能确定的,或者虽然有债权但没到期的,都应及时提出协助执行的书面异议,切不可置之不理。2、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公司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我们应立即停止支付或采取其他协助措施,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的相应金额停止向分包单位付款。若不顾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单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协助义务人追回所付款项或直接从我方帐户划扣相应金额,并可以对协助义务人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可能对相关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处罚。3、要善于利用协助执行措施清收工程欠款,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及时请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