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镇(村)填表人及电话:填表时间(盖章):指标指标分解及释义分值升降方法指标填写最高限分实际得分一、价值特色701、镇或村庄建成区文物等级与数量(1)文物保护单位数量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5(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和世界文化遗产5分。5(3)市县政府公布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数量5处1分,每增加3处增加1分。32、镇或村庄建成区历史建筑数量(4)市县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数量10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53、重要职能特色(5)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或是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34、镇或村庄建成区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规模(6)现存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名镇:5000m2为1分,每增加2500m2增加1分。名村:2500m2为1分,每增加1000m2增加1分。35、历史环境要素(7)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数量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36、历史街巷(河道)规模(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5(9)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37、核心保护区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2(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3(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建筑面积至少占50%以上,其中:名镇5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5(13)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4(14)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数量5处1分,每增加3处增加1分。4(15)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数量5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68、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16)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值减半。59、非物质文化遗产(17)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3(18)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省级1分,国家级3分。3二、保护措施3010、保护规划(19)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811、保护修复措施(20)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4(21)对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2分。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6(22)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2(23)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212、保障机制(24)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2(25)保护机构及人员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3(26)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10%含10%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3总计其中:一、价值特色为分;二、保护措施为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