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条例(草案)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法》和《工会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构。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第三条职代会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组织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支持经理正确行使职权,确保计划任务的全面完成,教育职工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第四条职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职权第五条公司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1.提出合理化建议。2.讨论通过与员工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人事奖惩。3.其他企业认为有必要交由职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三、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以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要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第七条职代会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代表调出本公司其代表资格消失,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第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离职或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3个月以上假期、退休、亡故、失踪等)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部门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失去职工信任(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而严重失职)时,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按程序予以撤换改选。第九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但不享受代表的权利。第十条代表的权利1.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检查,质询公司各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并对企业中层干部有评议监督权。3.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第十一条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3.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4.发扬团结友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四、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第十二条职代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会,每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如遇重大事项,由公司高层领导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主持开好每次职代会,审议大会议题议程;审查提交大会的报告和方案。第十四条公司在休会期间应做好下一次职代会筹备工作,征集提案;落实办理职代会交给的工作,讨论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举办代表参加的检查咨询活动;受理职工的建议和申诉。五、建立职代会第十五条根据公司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部门设置状况确定名额分配的方案。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部门的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0%。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销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第十八条组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审查职工代表的资格。根据当选职工代表的政治权利和民主选举情况,进行资格审定,确认其代表资格的合法性。第十九条工会为常设专门机构,承担职代会授权范围内相应的工作任务。第二十条职代会届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一致。闭会期间,若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六、会前准备第二十一条工会与公司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召开职代会。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管理部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条确定职代会的议题、议案。根据职代会的职权,围绕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职工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研究选定。一般包括:经营管理制度和规定、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第二十三条提出职代会的日程安排和会议议程。在确定召开职代会的日期后,企业工会应提前七天将会议筹备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七、大会召开及决议落实第二十四条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通报职工代表的情况;审议通过大会的日程、议程和议题、议案;决定其它有关事项。协商确定会议的执行主席;审议提交大会的决议草案;推荐大会唱、计、监票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执行主席主持召开职代会全体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1.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会议人数,宣布大会开幕;2.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各专题议案的报告;3.工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作上次会议决议处理和执行情况的报告;4.工会就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提请大会确认;5.工会就提交大会签订的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条款进行说明,提请大会审议;6.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对需要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汇总讨论意见和酝酿结果;7.职工代表对行政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就各项决议、草案内容发表意见;8.通过大会唱、计、监票人员名单;对大会的各项方案和决议、草案等进行审议或表决;9.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通过各专门小组人选等;10.需要提交会议的其它事项;11.有关负责人讲话,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的意见和要求;12.执行主席致闭幕词,宣布会议结束。第二十六条所有经过职代会选举、审议和表决的内容,都须有超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草案作出表决,必须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对通过职代会审议或表决作出的决定要形成决议,并在大会上宣读,表决通过后形成文件贯彻执行。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在回到岗位后,应当向所在部门的职工宣导:大会通过重大议案的主要内容;本次大会的主要精神。八、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