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巴山车业有限公司产品供货合同1111User2017-08-052产品供货合同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各自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各方申明,各方都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标的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为:等锂电自行车配件(以报价单中具体物料为准)。甲方按含税单价(以乙方后续提供给甲方,并经甲方认可的报价单为准)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此外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承诺有能力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优质产品,并保证向甲方提供全部产品没有侵犯任何他人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或商号权。原产地标识等权利。若产生以上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所有赔偿等一切法律后果,如甲方对此先行支付或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二条: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详见《质量保证协议》和《技术协议》。第三条:产品的交付和运输1、甲方和乙方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以批次供货的方式向甲方供货,具体提供的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和交付时间以甲方相关采购订单(以限于纸质形式的采购订单)为准。2、乙方负责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收相关产品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签收前产品灭失和损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签收后产品灭失和损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3、乙方负责产品的运输,具体运输方式由乙方决定,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产品交货周期交货周期为:甲方给乙方下发订单后个自然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付订单产品,甲方订单无需盖章,以双方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媒介方式向乙方下达,甲方订单至乙方电子邮箱时自然生效,乙方无权拒绝和更改,超出期限部分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沟通,均以电子邮件为联系方式。第五条:货款的结算1、乙方的账号信息如下:账户:账号:开户行:以上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以书面签字盖章方式立即通知甲方,如在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前的付款因些而3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相应发票(发票类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税率为:),甲方付款期为每批产品经最终检验合格且发票入账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方式为:A、承兑汇票B、电汇C、其他方式,即。因乙方违反各方合同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甲方有权人乙方货款中扣除。3、甲方从生产过程或市场反馈中,如发现乙方所供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有权对未付货款延至问题解决后支付。4、年度供货返利按全年总供货款的个百分点结算返给甲方,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前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第六条:检查和验收1、甲方在对合同产品签收前,有权对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颜色及包装进行检查,如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产品,并要求乙方更换或补齐后再行签收。2、到产品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但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仅为抽查检验的表象合格,不等于乙方提供的产品最终为质量合格产品,相关验收标准按照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如双方约定按样品质量交货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测、验收的依据。3、实际,双方约定,乙方:A、按样品质量交货,样品由乙方提供并提示甲方进行封存,后备存于甲方。未封存样品的由乙方承担不利后果,样品封存后损毁的由甲方承担不利后果。B、按技术协议约定要求交货,不按样品质量交货。4、乙方的化工原料及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关键产品,必须向甲方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本合同所述之甲方验收包括甲方自身及甲方书面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进行的验收。若甲方指定其他第三方进行验收的,该第三人的验收视同甲方验收。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产品上粘贴条码。6.1条码内容应包括乙方(供应商)代码、产品代码、生产日期和流水号。6.2条码粘贴位置,尺寸应经过甲方确认。第七条:异议和处理方法1、甲方在验收中,若发现产品在品种、型号、规格、数量、颜色和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也有权暂扣产品,乙方应在3日内梨提供合格产品。暂扣的产品在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后自行提走,逾期超过10天,除按本协议第十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暂扣新产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42、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异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3、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如甲方发出退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信函等可以通知到乙方的手段),乙方应在10天之内派人提货,或发函(或通过电子邮箱)指定货运公司代收、运输(运费乙方自担),如逾期则视为乙方放弃该产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八条:知识产权及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