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集团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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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为更好地把员工的利益与对企业的贡献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川电人资(2003)115号文《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公司贯彻〈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1、企业年金的建立要与企业效益、个人贡献、个人工龄相联系的原则。2、企业年金费用要实行企业供款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3、企业年金实行上缴基金与建立账户金额相等的实账管理原则。二、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对象1、建立的条件:公司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时,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2、建立的对象:(1)在四川省电力公司劳动计划内,与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国家电力系统所属单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职工。(2)公司接收的转业、退伍军人,从起薪之月建立。三、企业年金企业供款的标准和办法l、企业年金企业供款的标准:公司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40年为最高限)和现执行岗级,按:年金=年金系数*[岗级2+(5+0.1×工龄)×工龄]的模型计算每月企业供款标准。年金系数确定为1。即企业年金中企业供款按附表的标准执行。2、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时,建立企业年金的岗级按档案岗级建立。3、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时统一按6岗级和本人实际连续工龄(40年为最高限)来确定。4、由学校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分配到公司的人员,在建立企业年金的第一年岗级不足11岗的按11岗建立;由学校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分配到公司的人员在建立企业年金的第一年岗级不足13岗的按13岗建立。建立企业年金的第二年及以后按实际上岗的岗级建立。四、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标准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40年为最高限)每满一年按每月l元的标准由职工按月缴纳。由财务部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五、企业年金企业供款的资金渠道按四川省电力公司川电人资(2003)115号文规定列支。六、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1、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接受电力行业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实行企业年金单位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入、转移、支付与终止、查询等工作。2、公司办公室,应根据个人账户的具体项目,及时、全面、准确地给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提供建立个人账户所需信息。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资料由公司办公室进行管理。3、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完全积累、个人帐户实帐管理的要求,记载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供款金额、供款时间及职工个人实际缴费的金额、缴费时间及投资净损益。4、公司财务部按月向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开设的企业年金归集专户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同时公司办公室提供建立企业年金的信息、《企业年金缴费清册》。5、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收到本公司缴纳的年金基金和建立企业年金的信息、《企业年金缴费清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与账户核对确认,如期计入个人账户,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公司,同时将个人账户的变更结果报电力企业年金中心。6、当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公司办公室及时向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提供《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通知单》,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及时修改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公司,同时将个人账户的变更结果报电力企业年金中心。7、每年4月公司办公室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返回的上一年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建帐信息—《个人账户对账单》向职工个人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自发出二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七、职工调动企业年金的转移1、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分清算性转移和非清算性转移。清算性转移指转移至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非清算性转移指转移至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内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清算性转移在转移关系的同时需转移个人账户基金,非清算性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2、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由公司办公室填写《个人账产结算(转移)通知单》,经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审核。属清算性转移的,由公司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及时将应转移的基金划转至转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号;属非清算性转移的,转入单位应根据转出单位提供的转移资料及时办理个人账户接续。3、从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外调入的职工,若调出单位已建立了企业年金的,应将其关系及储存额的本、息转入调入单位,按规定续建账户。若调出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调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建立企业年金。八、企业年金的支付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职工企业年金账户基金的本、息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企业年金的本、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3、调至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外的人员,若调入单位已建立了企业年金的,将企业年金账户关系及基金的本息转入调入单位;若调入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将其企业年金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4、职工在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范围内调动,若调入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将企业年金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企业年金账户。5、职工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除名、被开除的,企业年金中企业供款的资金由公司收回;其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6、职工单方面与公司中断劳动关系的,企业年金中企业供款的资金由企业收回;其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7、职工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将其企业年金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8、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遇到困境,或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中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9、上述情况在办理个人账户支付时由公司办公室填报《个人帐户结算(转移)通知单》,上报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审核确认后做个人账户支付或终止处理并报电力企业年金中心。九、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1、企业年金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收入专户,用于归集实行企业年金单位交纳的企业年金基金。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支出专户,用于支付实行企业年金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年金基金。2、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按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确认为准。3、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根据管监会发布的收益率,由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按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按日足额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十、其他公司办公室应制定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并提交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实施办法报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四川中心备案。十一、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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