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集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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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宗旨和原则(一)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本办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减少人才的流失,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二)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由职工自主选择,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如选择不参加,企业不予缴费。第三条实施范围工龄满5年的集团公司在册职工。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第四条资金来源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第五条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基本保障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第六条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2、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根据职工工龄确定,具体见下表:3、增发比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时,进行企业缴费增发,其中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增发60%,其他职工增发40%。工龄(年)工龄55≤工龄1515≤工龄2525≤工龄35工龄≥35缴费比例5%10%15%20%25%第七条缴费事项个人缴费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额=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增发比例)企业年金实行按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第八条员工激励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技术能手,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由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该项费用计入企业缴费。缴费标准见下表: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劳动模范300050008000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00050008000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0050008000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200040006000技术能手100030005000第三章企业年金账户建立与管理第九条账户建立为参加企业年金的对象建立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载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收益分配情况。第十条账户基金账户的企业缴费按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缴费(具体划转方法见第四章)。账户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统一制定投资运营方案。第十一条个人资产所有权个人账户受益人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本人,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对个人账户积累资本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第十二条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企业年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并且每年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下发给单位和个人核对。企业缴费部分向个人缴费的划转级别标准类型第十三条划转办法根据职工为企业服务的年限确定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向个人缴费划转的比例,其中:工龄不满10年的,划转比例为3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划转比例为4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划转比例为60%;工龄满30年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划转比例为100%。第十四条划转时间企业缴费部分向个人缴费划转只在办理企业年金支付的时候进行,其他时间不进行划转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十五条管理模式(一)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全权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作为企业年金受益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之间为信托关系。(二)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企业年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对年金投资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三)企业年金理事会下设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在企业年金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处理本企业的年金基金日常事务。(四)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账户管理人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和监管部门代表组成。其中,企业代表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职工代表按照民主形式推举产生,且职工代表人数占理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专家代表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机构中的企业年金专家担任;监管部门代表从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中聘请。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组建,在企业年金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处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日常事务,并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港口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工会、党委工作部、总裁事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第十八条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具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港口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第十九条托管人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具有企业年金托管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第二十条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企业年金投资运作。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第二十一条收益归属企业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全权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收益按基金收益率分配并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收益计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收益计入企业缴费。第二十二条分配对象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产生的投资净收益进行分配,分配对象为上年度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其中已终止企业年金关系的职工,不再参与收益的分配。第二十三条收益计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的计算:投资净收益分配额=上年度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月积数×投资净收益率/12第七章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第二十四条支付条件及支付标准(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总额;(二)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或非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从次月起中止企业年金关系,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总额归个人所有;(三)职工辞职或因违法违纪等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从次月起中止企业年金关系,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归个人所有,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业收回;(四)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从次月起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总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以上所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总额是指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划转部分。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经批准办理企业年金支付手续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年金关系同时终止。第八章其它第二十六条有关问题说明1、本办法执行后,所有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职工均视同为自愿参加,如职工选择不参加,须本人书面申请。2、本办法执行前已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动转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计算个人缴费额和企业缴费额,原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总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3、不在岗人员(不含离岗休养人员)离岗期间不参加企业年金,返回单位上岗后,符合企业年金缴费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规定的企业年金;病保人员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缴费额按60元/月确定,个人缴费额按照5元/月确定。4、职工工龄不满5年的,待其工龄满5年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企业年金费用。其中本办法执行前参加工作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补缴。第二十七条企业缴费资金渠道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由各单位从管理费用列支。第二十八条今后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港口经济发展等具体情况,对本办法做相应规定和调整。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控参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年金。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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