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修订版)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盖公章和工会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2目录释义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参加人员5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7第四章账户管理9第五章权益归属10第六章基金管理12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12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终止15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15第十章附则15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163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174释义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账户:指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修订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可以在企业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三)自愿平等协商企业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6(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第三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经营性企业实现盈利,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具备持续支付能力。如经营性企业未实现盈利,则可暂不建立企业年金。(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应由企业内部集体协商制定,并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第四条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本企业)。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一)在本方案实施的有效期内,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服务满一年,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7(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自愿申请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本方案实施前已参加本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符合本条前两款要求并且未提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视同自愿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①),经本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本企业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次月起参加本方案。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三)自愿退出。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职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方案,企业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的权利1.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8待遇的权利;4.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二)职工的义务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授权本企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4.授权本企业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一)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0%的,按照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0%作为个人月缴费基数。9(二)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5%。第十二条企业缴费基数、比例及分配(一)企业缴费基数企业月缴费基数为全体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二)企业缴费比例及分配企业月缴费总额为上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总额的5%,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4%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于计划建立后临近退休人员的补偿性缴费。在补偿性缴费结束后,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5%全部分配至职工账户。企业账户余额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第十三条补偿性缴费的支付办法和适用范围(一)补偿性缴费的支付办法补偿性缴费和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偿性缴费的支付办法参见第二十八条。(二)补偿性缴费的适用范围本计划建立后10年内退休,且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子账户因积累时间较短,积累额不足以按统筹外养老性质补贴标准领取至身故的计划参加人。第十四条企业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第十五条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10(一)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暂停缴费,职工同时暂停缴费;企业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缴费。因企业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企业可以视经济情况在本年度范围内予以补缴。(二)职工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但需填写《职工暂停(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暂停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六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七条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一)企业缴费子账户,记录本方案实施后企业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二)个人缴费子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企业已建11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二)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三)在本企业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第十九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第五章权益归属第二十条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十一条企业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12参加计划后为企业服务年限(N)归属比例N4年0%4年≤N5年10%5年≤N6年20%6年≤N7年30%7年≤N8年45%8年≤N9年60%9年≤N10年80%N≥10年100%1.职工在本企业间调动,参加计划后本企业服务年限连续计算。2.职工退休、退休前身故、上级主管部门调动,权益归属100%。3.职工因病(残)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或身故的,权益归属100%。4.因本企业需要调动至本企业以外工作的,权益归属100%。5.本方案实行后,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开除等人员,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退出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和个人停止缴费,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归属给个人,企业基础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收回至企业公共账户。13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第二十三条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本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七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4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三)身故;(四)出国(境)定居。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一)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二)本计划建立后10年内退休,且个人账户的积累额不足以达到统筹外养老性质补贴标准,需要从企业账户给予补偿的计划参加人,退休后先从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企业缴费子账户资金不足时再从企业账户按月发放,直至计划参加人身故。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的余额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第二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方案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第三十条本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经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15第三十二条调整本方案的程序(一)本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调整建议;(二)本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