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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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一般可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二)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又称为犯罪的终止形态、结局形态等,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形。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故意犯罪过程、阶段暨停止形态关系示意图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行为人以顺利着手实行犯罪为直接目的(二)客观上实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①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勾结同伙、为了实施犯罪练习犯罪技能以及为实施犯罪而筹措款物等等。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它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的特点。(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四)预备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通常包括: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犯罪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预备区别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犯罪预备的类型1、准备工具型犯罪预备和制造条件型犯罪预备2、物质的预备和意思的预备3、自行预备和他行预备4、障碍的预备和中止的预备5、实质的预备和形式的预备实质预备是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但仍然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的犯罪预备类型。形式的预备指刑法条文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立法例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以不处罚预备犯为原则,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其具体做法是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应当处罚预备行为的各种具体犯罪,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得减原则”【案例】被告人门某(男,25岁)一向游手好闲,他看到很多人一天天富起来,而自己却依然很穷,便想“劫富济贫”,使自己尽快富起来。他从体育器材商店买来铁鞭,又自制蒙面罩。一天夜晚,门某带着上述作案工具在大街上游荡,寻找作案目标。他行至一偏僻处蹲了下来,伺机作案。巡警巡逻至此,发现门某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公安局讯问,并从门某身上搜出上述作案工具。【案例】1997年4月,杜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吵,王某骂杜某是不下蛋的老母鸡,意指杜某结婚8年没有孩子。杜某因此对王某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王某4岁的儿子的恶念。1997年11月杜某到镇农药站买回一瓶敌敌畏,打算兑入饮料毒死王某之子,因王某将儿子送到她娘家,杜某杀人目的未能得逞。【案例】199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斌邀被告人舒修银去外地抢劫他人钱财,并一同精心策划,准备了杀猪刀、绳子、地图册等作案工具,从芷江侗族自治县流窜到贵州省铜仁市伺机作案,并在该市购买了准备作案用的两双手套。3月20日晚7时许,黄斌、舒修银在铜仁汽车站以100元的价钱骗租一辆车号为贵D-30306的豪华夏利出租车前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准备在僻静处对出租车司机吴某夫妇实施抢劫。当车行至新晃后,两被告人仍感到没有机会下手,又以50元的价钱要求司机前往新晃县波洲镇。在波洲镇时,由于司机夫妇的警觉,向波洲镇政府报案。【案例】杨某有一个同居女友陈某,两人曾生有一子,但在杨某“二进宫”时,孩子不幸去世。杨某怀疑吴某和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认为儿子的去世与吴某有关,心怀怨恨。2015年5月6日,杨某来到吴某的工厂,没有找到吴某。当晚21时许,杨某在路边买了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吴某在工厂的住处,发现吴某仍不在。据杨某称,他在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随后将其掐死,并将狗放在吴某的床上,并写了两张字条贴在吴某的床头离开,上面写着“你跟狗一样,今天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等。杨某此后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习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A.甲为了伪造货币而购买纸张、油墨B.甲为了抢劫而跟随被害人C.甲为了盗窃而将某工厂的看门狗毒死D.甲在给乙的信中表示要杀了乙【案例】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丁某携带一装有汽油的油桶及打火机,前往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办公室七楼后勤科机关事务室,欲自焚时被在场民警制止并抓获。【案例】2006年11月初,被告人张正权、张文普因经济紧张,预谋到偏僻地段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并购买了尖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11月6日至9日,张正权、张文普每天晚上携带尖刀和透明胶带窜至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均因未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而未果。11月9日晚,张正权、张文普在伺机作案时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后强奸,并采用手机游戏定输赢的方式确定张正权先实施强奸行为。11月11日晚,张正权、张文普纠集被告人徐世五参与抢劫作案,提出劫得的钱财三人平分,徐世五同意参与抢劫作案,但表示不参与之后的强奸犯罪。张正权即交给徐世五一把单刃尖刀。三人商定: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张文普、徐世五各持一把尖刀将被害人逼至路边,张正权用胶带将其捆绑后实施抢劫。当晚,三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11月12日晚,张正权、张文普、徐世五在递铺镇铜山桥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案例】2014年初,陈某通过某招聘网站结识张某,双方谈妥以有偿方式建立“情人”关系。2月上旬,双方先后两次约至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陈某均当场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在第二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陈某拍摄了张某的裸照及二人的性爱视频,并要求张某书写承诺保持长期包养关系的保证书,还摘录了张某手机通讯录中部分亲友的联系方式。8月,陈某要求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发现张某拒绝与其联系,遂向张某的多名亲友发送“她在外面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证据”等内容的威胁短信,并以发送裸照为由胁迫张某。后张某被迫答应陈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间之前张某借口打电话,让陈某先进房间,然后张某打电话报警将陈某抓获。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的犯罪形态。二、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但并非犯罪预备阶段的终点。◆“着手”的认定:(1)形式说: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指罪犯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着手实行犯罪,所有共犯人均应被认定为着手。(2)实质说: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时,就是实行的着手。(3)折衷说:教科书观点:在犯罪主观确意的驱使下,行为明确指向并开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观直接破坏。【案例1】甲欲杀乙,掏出手枪后正在瞄准乙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甲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杀人?【案例2】正在受到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甲,突然从警察身上夺过手枪,随即将枪口对准警察胸部连续两次抠动扳机,但由于手枪没有装上子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案例3】甲入室盗窃,于某日夜侵入电器商乙的店铺内,使用小型手电筒观察黑暗的店内,发现堆积了大量电器,但行为人想尽量窃取现金,就在发现装现金的保险柜时店主乙回来了,甲于是夺路而逃。【案例4】被告人甲发现商贩乙所穿的牛仔裤后面口袋里装有大量现金,便挤到乙的后面打算扒窃,就在他将手伸出触到乙装钱口袋的外侧时,由于市场监管人员发现而被抓获。【案例5】被告人甲为盗窃肥料仓库内的肥料而侵入工厂内,欲打开仓库门,但仓库门上安置了使门难以打开的螺栓,甲刚卸下螺栓上的螺帽因被发现而逃走。(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当是指犯罪主观要件尚未实现,或者说尚未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得逞”的认定1.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直接故意的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2.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未遂的标志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乞讨的行为(包括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组织行为和乞讨者的乞讨行为)即为本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物质性的结果或其他有形的犯罪结果(至于组织乞讨行为的规模乞讨的次数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暴力和胁迫的程度,通常不影响本罪的3.举动犯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①法律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4.危险犯危险犯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包括犯罪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和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犯罪未遂的分类(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它又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注意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区别迷信犯是指行为人以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迷信手段,意图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形。区别:①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②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③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故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案例】①行为人甲将稻草人误认为是自己的仇人而开枪射击;②甲欲杀乙,本想使用砒霜,但误将白糖当作砒霜,乙吃后安然无恙。四、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未遂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已经外化为客观的危害行为,具有引起法益侵害之危险。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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