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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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本质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①权利侵害说:犯罪是侵害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由费尔巴哈(Feuerbach)提出。②法益侵害说:犯罪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或者使其招致危险。由德国刑法学家毕恩鲍姆(Birnbaum)提出,经李斯特(Liszt)继承、发展。该学说在大陆法系居于通说地位。③文化规范违反说:犯罪是违反了文化规范。立足于宾丁的规范说,由M.E.迈耶(Mayer)提出。④义务违反说:犯罪是对义务的违反。由德国学者夏弗斯塔茵(Schaffstein)提出。⑤综合说:主张犯罪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同时也是对义务的违反。认为刑法规范虽然是保护法益的,但是,它是针对人的行为来保护法益的。刑法通过使法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法秩序的要求相一致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第二节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犯罪的定义(一)犯罪形式的定义◆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①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②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③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的实质定义◆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①英国法学家史蒂芬:“凡是从行为的有害性观点被认为是反对整个社会性的违法行为就是犯罪。”②意大利加罗法洛:“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两个道德情感的行为。”③意大利菲利:“犯罪乃具有一定决意之权利侵害性的反社会行为。”(三)犯罪的混合定义◆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犯罪的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①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②我国1979年刑法:“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③我国1997年刑法:“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本质特征①二特征说:一认为是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二认为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②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通说)③四特征说: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过、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犯罪的社会属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的阶级本质方面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某种行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损害。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具体表现: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基础、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侵犯公民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犯罪的法律属性:刑事违法性①刑事违法性,是指某种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具有的性质。就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刑事违法性以行为人违背刑法规范要求,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②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后者是前提和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法律表现形式。少年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具有刑事违法性就符合犯罪构成。◆应受刑罚处罚性应不应受刑罚处罚和需不需要受刑罚处罚之间的区别。——详见下方案例1◆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间的联系※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的理解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①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②不认为是犯罪,意味着不构成犯罪③“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案例1】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2】王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拉忙减”(地名)毁林开荒,砍伐杂幼树542株,折合人民币514.77元。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20日将案件报捕。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对少数民族地区女性中的少数民族女性犯罪者处理时,应比汉族地区中的犯罪女性从宽。同时,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犯罪数量少于男性,其恶性也普遍小于男性,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女性处理应宽于男性。因此,在2006年6月26日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做出不捕决定。刑法第345条关于滥伐林木罪的规定。一些居住在山区里的少数民族,由于生产方式落后,生活水平低,至今仍沿袭“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原始耕作方法,习惯就近取材,在取火资源上往往以林木为燃料,无形中造成毁林现象,与少数民族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及生存条件有关的生产活动,往往会对国家的森林资源造成破坏。在变通立法时,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放宽定罪量刑标准,一般不以犯罪处理。只有危害情节严重的,如毁林数量巨大,才作为犯罪,但也应原则上从宽处理。第三节犯罪的分类一、犯罪的理论分类(一)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或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法定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法定犯,除了以违反某个经济或行政法规为前提,一般还要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者“后果严重”等,才能构成犯罪,受到刑罚惩罚,否则只能构成行政违法,只受行政制裁。——法定犯详见案例)【案例】被告人朱某、舒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两人经预谋后,于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间,以合伙的形式,共同出资,非法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先后从安徽阜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有限公司、山东鲁抗辰欣药业有限公司等处购进价值人民币104多万元的药品、葡萄糖注射液等用于在常熟地区销售营利。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朱某、舒某租用地方查获了用于销售经营的阿莫西林胶囊、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医疗器械共计500余种,价值人民币18多万元。其中被查获的药品经江苏省苏州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符合《中国药典》2005年版第二部的规定,为合格药品及医疗器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舒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而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舒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犯罪。①纯正身份犯是指只能由特定身份之人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此身份的人自无单独成立此罪的可能。②不纯正身份犯是指可以由一般人实施,但如果由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实施则加重处罚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非身份犯,指刑法没有对犯罪主体的作特殊要求的犯罪。(三)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如煽动型犯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结果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四)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各种过失犯罪属此。◆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①具体危险犯是指将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规定于法条中,法官必须就具体案情逐一判断而认定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果真存在具体危险时才成立犯罪。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抽象危险犯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中规定的抽象危险的危险犯,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认为具有抽象危险而无须法官就具体案情逐一判断。例:醉驾(道路;驾驶;醉酒人的能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二、犯罪的立法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第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虐待罪(第260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侵占罪(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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