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类别编制主体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务院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而后将审议意见及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总体规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在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先经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而后将审议意见及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其他市城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而后将审议意见及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而后将审议意见及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其他镇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而后将审议意见及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分区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镇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级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国务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国务院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省级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家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