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637号文《关于发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通知》精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作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在住宅工程中严格执行此标准,其它类别工程参照执行。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二、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三、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四、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五、对在建住宅工程,尚未施工的新型墙体材料、砼结构工程、楼地面、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进行变更,以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同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否则出现质量通病由建设单位承担整改责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六、施工质量通病控制应按检验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检验批验收时,应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对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验批验收记录的签字栏中,作出是否对质量通病进行控制的专项验收记录。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验收时,应对质量通病控制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子分部)验收,并按附录3的验收表格填写专项验收记录,在竣工验收时对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进行汇总核查后填写附录4。3、对未执行本标准或不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附录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附录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附录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通用表)附录4:住宅工程竣工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汇总表附录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由你公司承建的工程以下内容列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计划,具体项目如下:1、墙体裂缝控制2、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3、楼地面渗漏控制4、外墙渗漏控制5、门窗渗漏控制6、屋面渗漏控制7、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8、9、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有效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务求实效。请参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要求,认真编制上述项目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年月日前报我单位批准,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细则》。工程竣工对质量通病控制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章)年月日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注:本任务书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附录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查意见审查人地基基础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排烟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审查结论审查人:年月日图纸审查机构负责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录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通用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项(子分部)工程施工单位验收记录监理单位验收记录分包单位: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1、专项(子分部)内容:地基基础、地下防水、砌体、混凝土结构、楼地面、装饰装修、屋面、给水排水及采暖、电气、通风与排烟、电梯、智能建筑、建筑节能;2、上表是通用表。按不同专项(子分部)分别验收和填写专项验收记录表。附录4住宅工程竣工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汇总表年月日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子分部工程施工单位验收意见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地基基础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排烟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结论意见总包单位(公章)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设计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