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第三条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六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第八条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第九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