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2020/3/12证据收集的重要性2020/3/12有句法谚说:“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句话强调的就是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2020/3/12•证据是认识犯罪事实的手段和桥梁,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的过程。离开证据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谈不上用刑罚惩罚犯罪,也就无刑事诉讼可言。无证据即无法律上的犯罪。因此,证据就成了打击犯罪的核心部位。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显得更为明显。2020/3/12现阶段,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侦查人员必须将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观念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并且使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客观、真实、全面,经得起庭审的质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于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致使一部分案件不能顺利审结甚至流失。2020/3/12•围绕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我讲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简要介绍一下刑事案件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问题。2020/3/12一、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今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2020/3/12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赵:我要请律师。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赵:我没罪。张: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2020/3/12问题: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办案存在哪些问题?•1、“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2、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尽快询问,并且应该尽快通知其家属其被拘留的事实和原因。3、“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调查证人应当分别进行。4、“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犯罪嫌疑人应有2名以上侦查人员。5、“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6、“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7、“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必须出示拘留证。8、“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9、“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禁止诱供。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10、“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禁止刑讯逼供。2020/3/12•在上述案例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从实践来看,在我们审理的大量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的证据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导致案件因此不能及时审结,有的死刑案件未能获得最高法院的核准,影响了打击力度。归纳起来,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声明,今天讲的问题在刑事侦查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大家不要对号入座。2020/3/12(一)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2020/3/121、讯问取证不合法。2、书证制作不规范。3、司法鉴定程序不严格。4、现场勘验、检查不详实。5、赃款赃物扣押、移送不合程序。2020/3/12(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围绕刑事诉讼证据展开的专门调查工作。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犯罪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存在疑问的犯罪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片面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忽略罪轻和无罪证据的收集,忽略涉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的收集;回避证据变化,不重视矛盾证据的排除,不重视构建证据体系,只是简单的证据累积,使案件事实和证据难以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2020/3/121、重视收集言词证据,不重视调取实物证据。2、重视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不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3、重视对犯罪行为过程的调查,不重视对故意、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的调查。4、重视定罪证据的收集,不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5、重视案件突破,不重视补强证据。6、收集证据不及时,证据灭失情况严重。7、缺乏对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的详细描述。2020/3/12二、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就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四个规则:2020/3/12(一)全面取证规则(二)合法取证规则(三)及时取证规则(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2020/3/12遵循以上规则确立下来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认定案件事实,通常是有标准可循的。一般地讲,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即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明力要强。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同时证据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质和量统一才能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不能查证属实的任何证据均不能用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三是每个证据和案件事实间都有实质的关联性;四是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解释;五是综合认证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排他性。2020/3/12但有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收集不到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且其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说,案件事实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问的联系都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证明体系应是环环相扣,互相连接,互相印证的一个整体,无懈可击,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短缺,否则将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无任何证明力。2020/3/12第二,据以定案的每个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这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从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判断,其二是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从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有无影响其真实可靠程度的因素以及证据提供者有无影响证据真实可靠的因素。2020/3/12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或情节。具体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对杀人现场的指纹,要对其遗留的条件、时间等进行分析,看是否为作案人遗留。二是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如指纹与案件的联系是纹线,作案工具与案件的联系是痕迹等。三是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的确定性程度。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的确定性程度是由证据本身的确定性程度所决定的,而证据本身的确定性程度又是人类认识活动中确定与非确定性的矛盾所决定的。2020/3/12第四,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证据体系当中,各个证据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抵触。出现这种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排除其中的虚假证据,解决各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使证据体系完整而有价值。2020/3/12三、刑事案件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证据是决定客观事实真伪的基础,证据只有符合法律确定的具体规格,并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可以说,证据是保证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石。所谓刑事证据规格,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依据刑法规定的各罪的不同构成要件,统一规范和遵循的收集、提取、采信证据的行为,证明案件发生、发展、情节、手段、后果等事实存在,及时侦破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证据形态的依据和标准。2020/3/12刑事证据规格问题。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刑事证据规格问题。我们知道,从个案上看,刑事案件尽管在事实和情节等方面千差万别,但任何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都有其客观归罪的轨迹,而这一轨迹反映在证据证明和证据适用上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故意杀人犯罪,从犯意的产生到犯罪的准备、实施,其事实与情节总是同犯罪构成相联系的。这种联系的过程及过程表现出的内容特点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如作案的时间地点、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凶器、现场勘查、尸(活)体鉴定结论、技术鉴定、医疗诊断等等。对于这些形式的归纳与逻辑整理,便形成了证据规格。2020/3/12刑事案件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问题•(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二)证明案件发生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三)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五)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六)排除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作认罪供述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七)关于基本证据中的言词笔录、录音录像、鉴定结论和书证、物证的规格•(八)其他应注意的问题2020/3/12(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这方面的证据往往容易被忽视,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主要包括以下八类:1、户籍证明。2、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回乡通行证。3、工作单位证明。4、前科劣迹证明。5、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证明。6、作案动机不明或明显违背常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7、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妊娠情况鉴定结论。8、盲、聋、哑及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其他残疾状况鉴定结论或证明。2020/3/12(二)证明案件发生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自首供述笔录、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人员报案陈述笔录、目击证人报案陈述笔录或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侦查决定书等。被害单位人员报案陈述笔录应当附有说明该报案人员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单位证明。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应当由复制、提取的侦查人员署名注明复制、提取时间和记录来源等内容,并加盖记录提供单位和本单位印章。2020/3/12(三)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基本证据,是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署名制作并加盖侦查机关印章的《破案经过记录》。《破案经过记录》应当写明侦查机关发现案件,根据案件事实线索侦查确认或抓获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或提供的线索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破案经过。主要依靠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和侦查过程曲折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