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行医案件的查处取缔2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无证行医的界定: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区别于个人持有的《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不管个人是否为医务人员,只要未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即为无证行医(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3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无证行医的违法主体:1.公民⑴个人:按身份证写;⑵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4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的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5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3.其他组织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其它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它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6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其它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7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其它组织:(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8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9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无证行医的类型:(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仍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四)以买卖、租赁、承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10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无证行医的现场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笔录:主要确认无证行医的违法事实:①现场记录发现的标牌、证照、广告宣传(拍照、登记保全)②现场记录是否有患者正在进行治疗(拍照并制作询问笔录);11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③现场记录发现的药品(尤其注意是否有假药劣药或者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作为药品的)器械(拍照、登记保全);④现场记录使用过的医疗废弃物(拍照、可以登记保全);⑤现场记录发现的处方、收据(拍照、登记保全)12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询问笔录:行医者:⑴确认行医者的违法主体:①个人:行医者姓名、住址(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年龄、学历和执业资格情况(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许可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②单位:收集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据;13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询问笔录:行医者:⑵确认违法事实:①现场就诊者的诊断、用药等诊疗经过和收费情况;②擅自执业范围、时间和非法所得情况;③是否伙同他人一起从事诊疗活动;④了解药品、器械购进渠道;⑤是否因擅自执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其他可以认定无证行医违法事实的相关内容。14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询问笔录:行医者:⑶确认违法故意:①当事人对医疗行为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晓情况;②行医的标准条件情况;③无证行医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刑事责任)。15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询问笔录:患者:⑴患者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⑵患者的患病情况、就诊经过和付费情况。16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询问笔录:房东、邻居等其他知情者:了解无证行医的时间和规模等。17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3.行政强制(证据登记保全)⑴药品器械(物证):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制作证据登记保全决定书和物品清单采取异地封存等强制措施。⑵其他物品(物证或书证):现场发现的处方、收据、标牌、证照、广告宣传牌甚至使用过的医疗废弃物(如催产素安瓿)制作证据登记保全决定书和物品清单采取异地封存等强制措施。⑶无证行医场所(物证):可以对无证行医场所制作证据登记保全决定书就地封存。18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4.视听资料、鉴定书等视听资料既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又可以作为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或保存证据的手段(形成证据链)。视听资料直接作为证据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说明证明对象;2.说明制作时间;3.说明制作者以及制作记录(内容)。注意收集其他可以证明无证行医的一切证据资料19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示例:20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1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2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3现场检查笔录第1页共1页被检查人:王远亮(系行医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KS市XX路5号电话:13012345678检查时间;2005年1月25日9时30分至10时50分检查机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卫生监督员xx(1234)、yy(5678)在该租住地王远亮的陪同下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1.该地巷口墙上挂有用红漆写的“牙科巷内五米”的木版一块(现场拍照取证1张);2.该租住地房间西侧桌上放有2台型号为YZ12的牙钻机(西南医疗器械厂制造),抽屉内发现药品“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18支(上海第五制药厂,批号2004.05.12)、“头孢氨苄”胶囊40粒×5盒(苏州第三制药厂,批号2004.10.25),拔牙钳2把(作“苏卫医存字第(2005)026号”暂扣的证据保存),北侧桌上发现使用过的一次性的注射器、一次性口镜、一次性镊子和一次性持针各一付放置在一白色的一次性塑料口盘内(现场拍照取证2张);3.在该房写字台抽屉内发现一本记载有姓名、拔牙收费等内容的收据本一本(10张,起止期为2005年1月5日~2005年1月25日)(现场拍照取证1张并调取该收据本);4.该房西侧墙上张贴有“王远亮镶牙室”的“个体镶牙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一张,其地址为丰会镇双路街57号,发证机关为射阳县卫生局(现场拍照取证1张)。(以下空白)以上笔录属实陪同检查人员阅后签名:王远亮卫生监督员签名:xx、yy2005年1月25日2005年1月25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检查人。2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第1页共2页被询问人:王远亮性别:男年龄:32岁联系电话:13024567891被询问人住址:KS市XX路5号询问机关:KS市卫生局记录人:xx询问时间;2005年1月25日9时30分至10时55分询问地点:KS市XX路5号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告知:我们是KS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XX(1234)YY(5678)(出示证件),今天对你处进行检查并向你了解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歪曲或夸大,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知道吗?答:知道了。问:你是有对本案承办人XX(1234)YY(5678)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需要?答:不要。问:你叫什么?哪里人、文化程度、什么工作(职业)?你什么时候租住在这里的、几号?每月房租?有无租房协议?房东是谁?答:我叫王远亮,苏北泗阳人,家庭地址是泗阳县××镇××村6组,初中文化,在老家做乡村医生。(出示身份证:32802375001966031)我是去年3月起租住在这里的(王家桥5号),250元/月,无房租协议,房东只知道姓张。问:巷口墙的红漆牌“牙科巷内五米”是你挂的?牙钻机、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等药物、一次性的注射器等医疗物品派什么用处?(出示实物)答:是我挂的,这些东西为病人拔牙、镶牙用。问:谁为病人拔牙、镶牙?有几人?主要对象?答:我一个人做的,主要是我的一些同乡。(接下页)以上笔录属实被询问人阅后签名:王远亮卫生监督员签名:xx、yy2005年1月25日2005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25(接上页)第2页共2页问:你以前有没有做过这些活?在昆山是从何时开始?总共为多少病人拔过牙、镶过牙?写字台抽屉内的收据本记录的是什么?(出示并调取该“收据本”)答:在老家做过(出示“个体镶牙培训合格证”一张并指示墙上的“个体镶牙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已拍照取证2张),到昆山后找不到工作就开始为老乡拔牙,是从去年5月开始的,1~2天来一个病人,总共多少病人不记得了,收据本是为病人拔牙后的收费记录。问:去年5月始总共收了多少费?是否都记录在“收据本”上?如何收费?答:不记得了有的记在本上,有的不记。每人收费20元到120元不等,要看做什么项目。问:你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是否知道为病人拔牙、镶牙要有《医师执业证书》要到当地卫生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答:没有,不知道。问:你以前有没有被处罚过?是否知道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要受到处罚?不要再做了,再查到罚得更重,甚至要坐牢的。答:没有处罚过。不知道要被处罚。以后我不做了。问:有没有需要补充的了?答:没有了(以下空白)以上笔录属实被询问人阅后签名:王远亮卫生监督员签名:xx、yy2005年1月25日2005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26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昆卫(医)存字(2005)第(02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王远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异地封存方式,从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2月1日,在XXXXXXXXXXXXXXX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证据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YZ12牙钻机2台西南医疗器械厂制造不详(已拍照)拔牙钳2把//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18支安瓿上海第五制药厂2004.05.12头孢氨苄”胶囊40×5粒盒苏州第三制药厂2004.10.25(以下空白)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当事人签收:王远亮ks市卫生局(印章)2005年1月25日2005年1月25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27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常见问题:1.主体认定问题案卷中缺乏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印证资料,如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的有复印件但没有当事人确认的文字及单位印章。28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证据收集问题(1)证据单薄,仅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有的甚至未制作询问笔录,很少有照片、录像、实物、帐册等证据。(2)有违法所得时未进行违法所得的取证。(3)复印件作为证据时,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也不注明“与原件一致”。29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2.证据收集问题(4)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不坚持客观描述为主,过多模糊评价,结论性东西多,用字不够严谨,不能简单明确地反映出违法行为。(5)询问笔录制作时不个别进行、分别制作,无被询问人身份证明,与其他文书出现时间上的逻辑错误。30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3.处罚问题:增加或减少罚种(罚款),从轻或减轻处罚幅度无法定理由。31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32关于无证行医的案件查处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能书写为:决定处予: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而应书写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