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国有公司自主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公司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公司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公司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2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发起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上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发起部门应当向公司办公会提交以下材料:(一)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资金计划安排;(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第六条非招标项目采购应组建采购小组由采购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另外,纪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派人员监督谈判,但委派人员不作为谈判小组及询价小组成员,其个人意见不计入谈判小组意见中。纪委委派人员只负责监督程序的合规性。第七条采购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3(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第八条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九条采购部门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的采购标准。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采购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我公司。补充、修改的内容4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十二条采购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采购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十三条采购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采购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采购偶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在5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采购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采购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十四条公司确认评审报告后,一般仍由采购小组负责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五条采购发起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采购发起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6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供应商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发起部门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发起部门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作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发起部门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发起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第十八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7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第二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第二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二十二条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十四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8第二十五条谈判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发起部门确认。采购发起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六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第二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二)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三)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第五章询价第二十八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9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第二十九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第三十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第三十一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第三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第六章纪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及实质性影响采购和谈判10的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纪律处分;有违反党纪国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一)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