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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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主要内容•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介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土地供应实务操作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用地预审(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为什么设定了审批?需要了解相关制度国家基本制度要求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土地权利体系:•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体•系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通过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现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各类建设有序使用土地;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弥补由于建设占用导致耕地的减少;依法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提高耕地质量等用途。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强制性整体性战略性长远性分级审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特点强制性整体性战略性长远性分级审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整治制度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耕地保护制度体系相关制度介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5类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相关制度介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落实资金)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先补后占(台帐管理、报部备案、系统自动配号)占补平衡年度考核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生态文明新要求、后备资源不足、占优补劣•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相关制度介绍土地整治制度•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改造,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回复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1988年,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规定》审议,1989年1月1日施行•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审议,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正式颁布施行。•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土地复垦制度由谁编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编制,即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需要指出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不是意味着一定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亲自编制。实践中,由于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自行编制。什么时候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存在三种情形:第一是新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是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第三是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调整的。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实施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补报的时限,要求1年内完成。对于第三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有哪些?案例欣赏:广西平果铝土矿赤泥堆场边坡治理工程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对已认定为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进行备案,并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复垦规划、计划、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复垦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和复垦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土地复垦档案管理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应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政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土地供应实务操作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分类用地报批•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用地时主要控制城镇建设发展边界和节奏,将具体项目用地供地权交由城市人民政府,尽可能发挥城市政府的自主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从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不同环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对合理的用地需求在规划和计划中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对项目用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严控用地方式,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对土地利用方式从产业准入、土地供应、用地标准、节地评价等环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严守产业用地门槛。对不符合《限制目录》,纳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严把土地供应关。通过缩小划拨范围,强化招拍挂出让、实行最低租金标准等,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控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严格相关行业土地使用标准。对超过用地标准或尚未颁布相关标准的用地,开展节地评价。严格征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对征地审批有严格的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置途径要切实可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期程序。•用地审批中通过对此严格把关,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相关权益。•(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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