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安发(2009)269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结合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机械开采实际,为进一步促进各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厅制定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附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二○○九年十一月十日-2-附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1、矿井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3-(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4-(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一)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5-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三)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第七条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第九条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监察局。第十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版本同时废止。-6-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采煤工作面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2、考核期内采煤工作面无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直接责任死亡事故。3、检查资料齐全。(1)有每月检查记录。(2)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第二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及以上,工作面内无死亡事故;二级: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80分及以上。第三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1、月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各采煤工作面得分之和/采煤工作面个数。2、年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年度内各月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之和/12(个月)。3、采煤工作面每死亡1人,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第四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及计分办法:1、采煤共七项,满分100分。缺项的按检查项目平均分计取。-7-折算方法如下:实得分数=检查得分×100/(100-缺项分)2、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3、此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正规采煤方法,由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照本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施。-8-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表1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数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技术管理(15分)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2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和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4、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式金属支柱支护。5、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并完善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治水和处理坚硬顶板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15检查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合格不得分。-9-续表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数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技术管理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准组织生产。6、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复杂构造带,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7、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失顶底煤。8、有冲击地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上同上同上二、顶板管理(20分)1、合理选择工作面支护形式,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根据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等进行的科学计算依据。2、液压支架(滑移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支撑范围内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支设质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下端头要布设端头支架(普、炮采设四对八梁)。3、工作面不得有泄液柱、空载支柱,不出现死柱,在用支柱完好。204小项沿工作面各均匀选5点,或在各点间任选5点,共10点,其余各小项全面检查。一处不合格扣3分,扣完为止。工作面不得出现连续2根以上或累计达到5根以上漏液柱(或自动卸载柱)。-10-续表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数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顶板管理4、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计算≤100mm/m,若>100mm/m时要立即采取措施。5、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综采工作面支架顶梁接顶严实。6、最大、最小控顶距及空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7、进、回风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运输顺槽机尾处可根据作业规程规定适当滞后)。8、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的,应加强支护;超过2×5m的要进行强制放顶。9、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无失效支柱,档矸有效;特殊支护(戗柱等)符合作业规程要求。10、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冒落不充分时,要采取顶板超前预裂措施,不得在采空区爆破处理顶板。同上同上同上-11-续表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数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顶板管理11、工作面上下顺槽应超前20m进行加强支护。12、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有观测仪器,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并开展矿压观测预报工作。13、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综采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和专项措施。同上同上同上三、工作面管理(45分)1、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80mm不得小于60KN,∮100mm不得小于90KN;液压支架的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80%。2、支架、支柱全部编号管理;不得缺梁少柱,液压支架无死架和不接顶架。3、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局部变化带可加柱),柱距偏差不超过±100mm,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支架中心距偏差超过45-12-续表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数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三、工作面管理±100mm;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交错。4、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5、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铁鞋,钻底<100mm。6、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迎山峭不合格;采高>1.5m、顷角>15°的工作面支柱,应有防倒措施,工作面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