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设审判质量管理系统的段想理论研究回溯院系统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约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一九九五年形成一定规模。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为吉林四平中院编写的《审判管理操作规范》、北京高院编撰的《审判管理规范》。二书的共同特点是侧重于审判管理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以规则,条、款、项、目形式外化成规范化制度。制度内容涉及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审判庭职责、审判规则、审判方式、监督制约等多项制度,并由政工、纪检为考核管理部门。实行的季度汇总、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由各审判业务部门自我管理,负责上报政工、纪检部门。总体管理框架,管理方式虽然有行政管理模式的痕迹,但,它们的出台必竟为后来的审判管理研究,起推波助澜之功效及“人梯”的作用。近年来,法院系统对审判管理的研究,已经向理论深度、涉及全面审判质量管理方面发展。有些法院已经移植了先进的他行业管理技术运用到审判管理运作中去,如“TQC”即全面质量管理法,将审判管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审判管理模式等等。理论层面上,有侧重于加强审判程序管理角度,推进司法改革的论述,有以探索审判流程管理为主线去量化审判程序管理工作,有的则从完善审判质量保障体系角度研究审判管理,还有直接从审判管理改革及新模式创设上探讨审判管理改革。他们的研究结论各有精妙之处,对法院的改革工程具有很强的程序管理指导性和实践性,代表了近几年法院系统研究审判管理理论的最高水准。有作者已将研究的“触角”延伸到了审判质量指标体系。但笔者发现他们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对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的研讨,着重点在程序运作管理理论思考和审判实体质量管理的原则性关注,对审判管理的运作执行主体即审判管理内设机2构的单独设置未加以探讨,加之缺少这方面的实践。致使研究成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当然,这不是研究者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的出色理论,使后来的探索者找到了更为清晰的改革思路)。审判管理非专业化、规模化、系统化的弱点日显突出。创设审判质量管理系统必要性一察:审判管理与法院内部人事、行政管理的“资历”相比,尽管是“后起之秀”,从发展的势头看,在法院管理中的比重会愈显愈大。审判管理中按程序运作并行顺序,又分为审判(包括立案、审监、国家赔偿)、执行、审判管理“三大块”。审判管理作为“新生块”,其运行模式也已初具规模,现行各地在最高院《五年改革纲要》框架内试运行的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排期开庭制为基本模式。理论及实践认识上,均将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功能定位在程序公正价值上,凸显其服务、保障、监督审判程序运作的功能,强调程序公正及时性的理念,以此提高审判效率。这些做法,较之改革前的审判管理散漫、随意、效率低下来讲,已是相当可贵了。按审判程序运作时限性的实现,实体公正必然受制于程序公正,但程序公正了并不必然产生实体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应该加强案件实体质量管理。二观:司法权威所遇挑战的原因,除涉及到法院体制,政治体制,司法权力地方化,国民法治意识,执法环境,法律文化背景,传统风俗习惯等等外部制约因素外,不能不说案件的实体质量是左右人心的重要方面。而我们的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零乱而未形成规模,为分散在审判程序运作中的法官个人自我管理,缺少专门管理机构。同时,这种管理也是一种“暗箱”管理。由于未建立专门案件质量评估鉴定系统,结案后的案件质量结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案件质量责任的承担没有统一依据。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应该明确,审3判管理的目的是使被管理对象一一案件成为精品,法官成为“精英型”。审判程序公正了,案件实体质量上去了,才能出精品案件。第二,实体质量管理和程序运作管理两方面都要兼顾,有程序公正还要有高质量案件。“精英”加程序公正加精品案件的完美结合,方是改革所达之目标。当然出精品案件,具体还应具备三个条件:一须法官素质高。二有规范化的程序管理制度和案件实体质量标准管理规则作依据。三是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案件质检机构,专门实施个案质量和程序运作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三看:近年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及审判方式改革,给审判组织系统和机构带来的是内部人员分工细化,内设机构程序操作交接环节增多。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最迫切的是群体间、个体间的协调配合意识要增强。总之,审判管理的改革,必然带来法院内部权力的重新组合。法院目前内部监督机制的运作从整体上看,主要是靠各审判组织及内部机构之间的运作来完成。若对内设机构进行增减,不会影响法院职能的整体运作。综上所述,当涉及审判管理内设机构改革时,应该考虑到案件质量检测专业部门的增设。让审判程序管理改革与案件实体质量管理改革并驾齐驱,“两条腿”走路,且忌顾此失彼而使审判管理改革成为“颇心”工程,造成审判管理运作“缺相”运行。创造审判质量管理系统的具体思路一、在各级法院内设机构中,增加案件专业质检机构,或在现已成立的单独审判流程管理机构中增加案件实体质量管理职能,从事日常案件质量评定工作。实行每案评析制和错案有疑案件鉴定制,评析是指对一般案件进行的评判结论;鉴定是对违纪违法有疑案件进行的评判结论,作为与“两个办法”对接,追究个案责任的依据。暂实行两种方法:1.评析后结案法。考虑到评析案件质量要占用一定审限,这组矛盾会随着审判程序管理工作4的加强,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超审限案件会越来越少,绝大部分案件会富余审限而得以解决。操作规则为在案件宣判或其他方式结案前,规定由案件质检机构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决定后10-20日内(审限内)拿出评析或鉴定结论附卷。2.结案后评析鉴定。对将超审限或已超审限的案件,待该案报结后跟踪评析或鉴定,鉴定程序要待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启动。上诉案件,待二审结案后再行评析、鉴定,但案件质检机构无权改变某审判组织或法官的结案定论。二、案件质检机构对审委会和上级法院相应部门负责,对本院审委会决定的案件也在评析鉴定之列。三、案件质检机构实行评析、鉴定结论个案反馈法、反馈到案件承办人。实行月报、季汇报、年总结均报审委会的制度。四、案件质检机构的组成人员,主要应配备“精英型”、“专家型”法官,实行真正的“内行”管理“内行”。这为短期目标要求,长远的看,所有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都应成为“专家型”、“精英型”。五、制定个案质检审级标准,操作人员可依该“卡尺”对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环节实行“拉网”式评析、履行对案件质量管理的监督功能。案件质量标准框架:(一)民事案件质量标准框架:51、程序标准:①程序合法。除法定程序标准及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证据适用规则外,还包括立案时限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结案率、超审限率、发回重审、改判率、申请再审、申诉率。②适用法律正确。包括正确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具体的条、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执行。2、实体标准:①内容:a.法律事实清楚,证据认定确实充分。包括立案准确率、法律事实认定差错率、证据认定准确率、执行到位率。b.法律关系、案件性质、诉讼主体定性准确,适用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正确。②形式: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社会效果好。包括法律文书说理透彻,言词精美、情法相融。制作、签发、校对规范。(二)刑事案件质量标准框架1、程序标准:①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包括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为法定程序标准。之外增设立案及时率、庭审效果、当庭审判率、审限内结案率、发回重审、改判、申请再审、申诉率等标准。②适用法律正确,看是否准确理解刑诉法相关内容,正确引用刑诉法具体条、款、项、目及有关司法解释。2、实体标准。①内容方面:a.案件事实清楚。看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动机、方法和手段、危害结果、被告人责任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b.证据确实充分。所有定案证据应按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认定。c.定性准确。看是否对所控犯罪严格按犯罪构成四要件去分析、认定,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d.量刑适当,看是否严格按刑法规定量刑,罪刑相适应,是否体现宽严相济。②形式: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规范上,其制作符合最高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有关规定。6(三)行政案件质量标准框架1、程序标准:①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的程序运作,符合行诉法及司法解释(包括审判方式改革及证据规则有关规定)、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评判标准:立案准确及时率、庭审成功率、公开宣判率、审限内结案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上诉率、申请再审、申诉率。②适用行政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程序规范正确。2、实体标准。①关于内容。a.案件事实清楚。关键看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及被侵害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b.证据充分。行政诉讼证据应严格按行诉法及解释、有关证据法规则认定。c.适用行政实体法规准确。②关于形式。法律文书规范、社会效果好。看制作、签发、校对是否规范。各类案件适用上述框架还应根据案件类型及性质特点,分别细化量化具体标准。六、上下级法院的质检部门之间的关系,与现有审级职能部门的关系相同。法官或某审判组织,就本级质检部门对错案的认定结论有权申请复议或到上级法院错案认定机构申诉。七、实行个案鉴定结论负责制,案件质量鉴定人员的鉴定报告归档后与原审卷宗一档保管,鉴定人对所鉴定案件承担鉴定责任。与错案责任相同,由上级法院相关机构认定。案件的评析结论则作为总结审判经验,提高个案水平比较认识,推动法官素质全面提高,兑现奖惩的依据和日常审判监督之用。八、落实案件质量责任承担制度,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机构的目的,是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案件质量,降低错案发生率。审判质量的责任应该落实到某错案发生的审判组织7或法官。依据“两个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警示每一位法官进一步加强办案的责任心,加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训练,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审判质量管理阶段性目标:审判质量管理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既要克服法院内部制约因素,还要克服司法权威受挑战的外部制约因素。改革不是个轻松的话题,面临的考验依然严峻。我们不能轻言成功,也不必悲观退缩。改革是必由之路,也只有改革才有出路。同时,改革不光需要全体法院人员共同努力,还应得到全社会各界的诚心支持。面对法治现实国情及法官个体素质组成,心理环境,执法环境及法院整体内设机构现状。审判质量管理的改革,短期内也只能是内设机构数量上的增减和职能的重新组合,以实现阶段性、过渡性的权力制衡。正如肖扬院长在“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一文中指出的:“我们目前所推行的各项司法改革以及为此采取的各种措施,实质上都还处于司法体制创新的渐进过程和起步阶段,是在为未来的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从阶段性改革举措角度考虑,上述案件质量管理系统的建立,案件质量检测水平的到位,完全能够克服案件质量管理分散、无序、随意,案件质量没有总量控制等弊端。形成案件质量管理专业化、公开化、规模化、规范化,从而突显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法律地位和作用,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对案件质量工作的重视。从宏观上发现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使决策层能及时总结经验,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有计划地管理审判工作。微观上可以使管理人员熟练操作规则,提高管理操作技能。有了专门机构,便于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管理标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从社会效果上考虑,公开案件质量,对内可促进法官素质“脱胎换骨”,实现司法公正;对外可使法院公信度提高,不断提升司法权威。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