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性的民法规范,是贯穿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法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给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保护。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别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8.民事法律义务的特点:具有利他性、限定性和法律拘束性。9.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鼓励和倡导,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2)民事法律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制裁;(3)民事法律义务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民事责任仅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发生。(4)此外,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法律约束力以及承担者的范围方面都不同。联系: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给付性质不同,但形式相同。10.物的意义:须有体,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为权利客体,须独立成为一体,需满足人民需要,须有一定的界限范围。11.物的种类:不同分类:有不动产和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融通物与不融通物;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收入要固定或稳定;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补充: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证人)(2)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厉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13.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14.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补充:监护的变更:(1)监护人死亡、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需要变更监护人。(2)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借监护之机侵犯、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的,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变更监护人。(3)监护人之间也可以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监护的消灭:(1)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15.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了无音讯,了无音讯的时间持续时间满2年。时间计算:从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音讯消失之次日算起;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应从战争结束之日算起);厉害关系人申请(关系人:近亲属,监护责任人,该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3个月仍未出现才可宣其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由她的配偶、父母、子女宣告死亡的条件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人民法院指定。财产管理人的责任。在进行保管、维护、收益时,应与管理自己财产尽同样的注意。代管人不得利用和擅自处分失踪人的财产。还有要代偿(还债和追债)P79。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时间计算: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次日算起;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应从战争结束之日算起;意外事件,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有关机关证明,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2年时限限制。);厉害关系人申请(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普通失踪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宣告死亡之日为其死亡日期。16.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17.法人的类型: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18.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法人不得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2)法人的民事权利具有差异性(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目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有法人机关或代表来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范围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19.法人机关的特征:(1)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定的;(2)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3)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机关代表(4)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5)有单位的个人或集体组成法定代表人的特点:法定代表的资格是法定的;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0.法人成立与法人设立的联系与区别:(1)性质不同,(2)效力不同。(3)要件不同P109法人成立的程序条件:必须经合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法人成立的实体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1.法人变更的类型:分立、合并,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如战争)。22.法人登记的类型:法人设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法人注销登记。23.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人合组织、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具有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应具备的要件: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需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筹建中的法人。24.合伙的法律特征:基于合伙协议,是一种联合组织,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合伙的分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普通合伙(一般的普通合伙和特别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的成立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书面协议、必须合伙人共同出租共同经营。合伙执行人的权利:合伙执行人的义务:合伙变更包括:退伙分为:25.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分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分伙:27.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的分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我国采取何种主义:28.非以对话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分为哪两种主义:我国采取的方法:29.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单独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双方的)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双方的)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30.错误的构成要件:错误的分类:重大误解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法律效力:31.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种类: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的法律效力: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的法律效力:32.民事法律行为(就效力分为):民事行为(就效力分为):33.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撤销的分类:撤销权消灭的方式: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分为:34.条件的分类:非真正条件的分类: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的效力:条件不成就的效力:35.期限的种类:期限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