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地铁〔2008〕347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监理、施工、第三监测、设计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第12次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程度,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室反馈。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二○○八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地铁工程监测管理办法通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2008年5月20日印发拟稿:刘树亚打印:李爱华(共印100份)3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防止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单位的作业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而制定。(三)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明挖隧道的基坑工程、暗挖法隧道工程的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其它车辆段、管线迁改、土方开挖、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施工监测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工程本身和受影响的周边环境所进行的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指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委托,根据我司与监测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我司监测管理规定,进行的独立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监测工作。4(五)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监测必须按照“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原则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基坑支护结构、隧道结构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二、监测依据和标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除需遵守合同约定的规范和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规范、标准:(一)《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2008年3月1日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四)《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六)《城市测量规范》CJJ13-87(七)《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76-98(八)《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九)《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96(十)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实施管理细则三、监测单位和人员(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或具有基坑及建(构)筑物变形监测专业资质,并应通过省级或以上CMA计量认证。5(二)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三)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监测技术监理工程师,监测技术监理工程师具备土木工程类高级职称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四)监测单位监测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土木工程类高级职称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经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培训并考核合格。(五)对每个监测单项,监测单位应有不少于1名从事该单项监测的技术人员。(六)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四、仪器设备和测点(一)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第2条要求的精度要求。(二)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仪器的使用必须在有效期内。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所有监测设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6(三)监测项目和测点的数量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布设,不得随意减少;若确需删减,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四)测点的布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调整,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五)为保证测点的测试数据真实反映被测物受工程扰动的程度,测点的安装应实行技术和工艺交底制度,由监测技术负责人根据批准的监测方案对监测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测点安装施工应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六)测点的保护和校验:监测实施单位承担测点的保护、校验工作。各类测点应有标识标志,并安装保护设施。监测实施单位应定期对测点进行校验。(七)对现场损坏的测点,监测实施单位应立即向监理报告,并及时给予恢复;对于无法恢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八)当车站基坑、围护结构、周边的道路、管线、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出现险情时,监测实施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增补监测点。(九)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监理单位应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对进场的施工单位进行测点设置和保护要求现场交底,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护好监测点。7五、监测设计要求(一)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周边环境,在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监测设计要求和监测设计方案。(二)监测设计文件应就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设计允许值、监测起始时间和终止条件提出明确的监测设计要求和监测设计方案。(三)监测设计文件应就同一工程的不同工况,列出每一工况下的监测数据报警值和设计允许值。(四)设计单位应将监测设计方案作为设计交底的重要内容,向建设、监理、施工和监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六、监测作业方案(一)工程监测实施单位必须编制监测作业方案。(二)编制方案前须进行现场踏勘并收集下列资料:1.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建筑物)资料;2.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监测作业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调查情况、受工程影响的重点建构筑物辩识、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结果分析要求、信息传递与反馈系统等。8(四)监测作业方案必须有编写者、审核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提交给监理、业主及有关单位。(五)监测作业方案须审批后方可实施。监理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工法特点、周边受影响建构筑物的现状和重要性等因素,选择如下审批方式:1.一般的工程由监理对方案进行确认。2.较重要的工程作为施工组织设计一部分参与评审并由监理确认。3.特别重要的工程由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并确认。(六)审批后的监测方案报业主建设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备案。七、监测方案实施(一)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二)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负责监督检查监测方案的实施。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监测方案实施情况和监测单位投入的资源情况进行督察与管理。(三)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局部微小调整,需报监理批准;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业主批准;变化较大的,应履行原方案的审查、审批程序。9(四)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监测单位应及时报施工监理和业主,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处理方案报监理审查后实施。八、监测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一)各不同施工部位的监测项目、不同种类的监测项目的起始测量时间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调整确定,确保测点在未受到工程影响之前量取初始值,保证监测数据初始值的准确性。不同种类的监测项目的起始测量时间应满足如下规定:1.基坑工程:地下管线位移、地表土体沉降、建筑物位移、地下水位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前进行;围护墙顶位移、围护墙顶沉降、围护墙体测斜应在围护结构完成后立即进行;土体水平位移、立柱隆沉、土压力、坑底隆起在土方开挖前进行;支撑轴力在支撑预加轴力后立即进行;孔隙水压力、土体分层沉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暗挖隧道工程:暗挖工程开工前,隧道轴线方向距开挖面五倍隧道最大断面尺寸内的所有洞外测点应进行初始数据测量;随着暗挖工作面的推进,即将进入隧道轴线方向距开挖面五倍隧道最大断面尺寸范围内的洞外测点应提前进行初始观测。对隧道上覆淤泥类软土或砂层等易受扰动土层情况,初始监测范围应扩大,扩大的具体范围在监测方案审查时研究确定。洞内的监测项目应随工程进展及时进行。(二)对监测点所依附的工程结构被拆除的监测项目,监测随工程拆除自然终止;对其它监测项目,监测的终止时间确定应同时满足如下三项要求,并在监测合同中明确:101.使测点监测数据发生变化的分部工程结束后三个月。2.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监测数据变化趋于稳定,变形曲线趋于收敛。3.监理会同业主、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停止项目的监测工作。九、受影响区域内的管线、道路、建构筑物的初始状态、终了状态的认定(一)对监测方案中辩识的可能受工程影响严重的重点道路、管线、建构筑物和已知的濒危建构筑物,应进行详细的现状调查和测量,形成工程开始前初始状态调查报告,并送交权属单位确认或备案。(二)对监测过程中受较大影响的道路、管线和建构筑物,监测结束之前,应将工程实施期间的监测情况、最终状况形成报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送交权属单位确认或备案。十、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之间的技术与工作联系(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在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之间建立工作联系。(二)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在编制和实施监测方案时,双方的测点应有部分重合;测试项目中的变形监测项目和钢支撑监测项目必须有重合的共用测点。(三)监理单位根据双方共用测点上监测数据的差异,分析判断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并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分析调整监测方法。11十一、监测报告(一)报告内容:1.周报、月报内容要求:(1)施工工况(2)监测工作情况(3)结合施工工况的监测成果分析(4)结论及建议(5)测点变化曲线图(6)监测成果表汇总(7)监测点分布示意图2.监测总报告内容要求:(1)工程概况及监测目的(2)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3)采用的仪器型号、精度及检定资料(4)监测资料的分析处理(5)监测值全时程变化曲线(6)超前预报效果评述(7)监测结果评述、结论与建议(8)提交成果的清单和附图附表3.编写要求(1)施工监测期间工况,包括地铁施工进展情况及周边临近地铁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施工内容、方法、进度、问题等)。12(2)监测情况说明,包括监测点变更情况和理由,当月工程出现变形异常时,发出预警或报警的监测资料情况和监测频率变动情况的说明,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等。(3)监测成果的分析,要求分项做出分析和结论。对监测点(尤其是变形大的点)做出当月(周)的综合分析,指出“变化趋势”,是否趋于稳定,做出该点变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否安全的评价。对承包商的监测资料作关联分析。结合水位变化、周围工况和地质条件分析变形较大的原因(变形较小的正常点也可以分类合并说明)。发布预警、报警、指导、协调施工取得的效果等。(4)结论与建议,对变形做出结论,从监测与施工两方面提出改进的措施。(5)沉降变形曲线图,给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沉降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地下水位随时间变化的曲线。(6)监测成果表汇总,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分项归类、汇总,各测点的监测数据要按监测日期顺序准确填报,填表者、校核者应签名。(7)监测点分布示意图,月报、周报初始必须附有此图,图上监测点号必须与监测成果表中的点号相一致,如有新增点或变更点,应在新增或变更当月表示在示意图上。若是地面、道路、管线监测点,图上要标注控制断面的里程。道路、管线测点图与建筑物沉降测点图分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