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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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时工管理办法一、临时工工资发放规定1、临时工工资每月4日发放。2、医院支付工资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与月工资标准交财务处。3、承包费或科奖金支付工资者,由各科在输入当月奖金时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4、科基金、科研经费、临床药理验证费、学会经费等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各科按原办法持相应支票上报财务处。5、科室自聘本院离退休人员的,需按原职工工号输入劳动报酬。三、临时工考勤上报规定1、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上报规定考勤周期的出勤情况。2、上报出勤数据采用书面报表与院内网上传并行的方式。四、临时工社会保险扣缴规定1、医院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2、承包费、科奖金、科基金及科研费等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院先行垫付。人事处每月汇总各类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财务划款。如不能按时办理,财务处从下个月科奖金中扣留。五、科室使用临时工的手续、要求依据国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各科室需使用临时人员,请按下列要求办理:1、用人科室现有临时工需替补的,科室首先向求职人员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2、用人科室与求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院内人事处网页下载编外人员信息表(双面打印,也可到人事处领取),请求职人员填写。求职人员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1)如实填写信息表各栏,签字栏必须由求职人员本人签字。(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一张粘贴在信息表上。(3)京外户籍人员交暂住证复印件一份。3、用人科室将求职人员个人材料与科室意见(需写明被替代人姓名)上报人事处登记。经人事处备案后科室方可用工。4、新增临时工试用期结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用人建议。根据科室建议,人事处通知个人办理合同、保险、存折等事项。5、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加临时工,特殊需要的岗位,各科室先交书面申请报告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办公室推荐和提出意见,政工科考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平等。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加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考核发放。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职工对临时工进行投票。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办公室牵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局。7、被聘用的临时工交风险金200元,解聘合同时无经济责任者退还。8、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须按照局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水电费。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局内居住。9、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10、临时工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11、临时工在局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经鉴定部门确定,其医疗费和其它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其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20元,超支自负,但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2、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13、合同期内不服从分配,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14、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基础工资1/2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基础工资。生活补助费按确定增资的年月分段计算。15、新办法出台,老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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