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管理主要内容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二、高致病性的菌毒种以及样本的包装和运输管理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于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11.12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第七条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名录》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细则》VS联合国编号(UN2814和UN337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4生物危害评估当实验室活动涉及传染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时,应进行危害程度评估。危害程度评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生物因子的种类(已知的、未知的、基因修饰的或未知传染性的生物材料)、来源、传染性、致病性、传播途径、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感染剂量、浓度、动物实验数据、预防和治疗。危害程度评估应由适当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5.2生物安全水平分级根据所操作因子的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将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4级,Ⅰ级防护水平最低,Ⅳ级防护水平最高。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以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动物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编写原则•参照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病原微生物的分级标准•尽量全面,体现实验活动,满足不同需要•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惯例•紧密结合国内的实际(物质、技术、人员)•便于查找,注重实用•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涉及病原微生物•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毒性传染病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常见病毒性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国外新发现和已消灭病毒性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病毒•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020406080100120140160病毒细菌类真菌朊病毒病《名录》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病毒的分类情况第一类,29第二类,51第三类,74第四类,601020304050607080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一类18%第二类32%第三类46%第四类4%细菌、放线菌等的分类情况第一类,0第二类,27.4第三类,145第四类,0020406080100120140160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三类93%第二类6.5%真菌的分类情况第一类,0第二类,4第三类,55第四类,00102030405060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二类6.8%第三类93.2%有关说明(一)•国外新发现(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病原体的操作级别完全按照国外同类标准•非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的操作级别主要参照国际相关标准•本规定中所涉及病毒的操作级别主要指野生型病原微生物,重组体另加说明有关说明(二)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有些病原体的防护标准低于国外病原体国内国外乙型肝炎病毒BSL-2BSL-3丙型肝炎病毒BSL-2BSL-3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BSL-2BSL-3乙型脑炎病毒BSL-2BSL-3登革病毒BSL-2BSL-3戊型肝炎病毒BSL-2BSL-3病毒国外分组国内分类防护理由东方马脑炎病毒31BSL-3危害严重,我国没有,国外有疫苗?(危害级别提高,防护级别不变)西方马脑炎病毒31BSL-3危害严重,我国没有,国外有疫苗?(危害级别提高,防护级别不变)委内瑞拉脑炎病毒31BSL-3危害严重,我国没有,国外有疫苗?(危害级别提高,防护级别不变)圣路易斯脑炎病毒31BSL-3危害严重,我国没有,国外有疫苗?(危害级别提高,防护级别不变)B病毒41BSL-3我国已有?国外不统一,有4,3,2(危害级别就高)俄罗斯春夏脑炎病毒41BSL-3危害严重,我国有?有疫苗(危害级别遵从国外,防护级别不变)黄热病31BSL-3危害严重,我国没有。有疫苗(危害级别提高,防护级别不变)新疆出血热病毒41BSL-3危害严重,我国有。有疫苗。(危害级别遵从国外,防护级别降低)有关实验活动分类的说明《名录》的结构•共3个表格:-表1病毒(附朊病毒)-表2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表3真菌•每个表格后面有说明和注释,使用前应仔细阅读有关说明(一)•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利用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血清学检测、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的实验。有关说明(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或cDNA操作。对未知样本的操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检测操作可在BSL-2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毒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体防护和环境保护。要密切注意流行病学动态和临床表现,判断是否存在高致病性病原体,若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病原体,应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未列出的病原微生物本表未列出之病毒和实验活动,由各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毒及其相关实验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有关细菌、真菌实验活动的说明•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大量”的病原菌制备,是指病原菌的体积或浓度,大大超过了常规检测所需要的量。比如在大规模发酵、抗原和疫苗生产,病原菌进一步鉴定以及科研活动中,病原菌增殖和浓缩所需要处理的剂量。•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霍乱弧菌:因属甲类传染病,流行株按第二类管理,涉及大量活菌培养等工作可在BSL-2实验室进行;非流行株归第三类。《名录》只是一种指南,谨供参考,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实验活动。各单位应根据实验活动的具体情况,对实验活动的危害进行再评估和实时评估,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名录》将根据国内外的进展和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在使用中应密切注意卫生部的各种公告、通知以及《名录》的版本变化。二、高致病性的菌毒种以及样本的包装和运输管理1.感染性物质的分类•感染性物质被定义为已知或合理推测可能含有病原体的物质。•病原体则指可以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真菌)和其他因子(如朊病毒)。•除了一些明确排除的例外,这一定义适用于所有的标本。•感染性物质可以划分为A、B两类。A类感染性物质•指在运输过程中与之接触能对健康人或动物造成永久性残疾或致命疾病的感染性物质。此处“接触”系指感染性物质离开保护性包装与人或动物的身体接触或经呼吸道吸入的情况。•A类感染性物质使人染病或使人和动物都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其运输专用名称为危害人的感染性物质;•仅使动物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900,其运输专用名称为仅危害动物的感染性物质。B类感染性物质•不符合列入A类标准的感染性物质。•其联合国编号为UN3373。•运输专用名称为诊断标本或临床标本或生命物质B类。培养物•培养物是指以产生高浓度病原体为目的,扩增和繁殖病原体过程的产物,因此一旦发生暴露,将增加感染的危险性。•该定义所指的培养物指以病原体增殖为目的所准备的培养物,而不是用于诊断和临床目的的培养物。患者样本患者标本是从人类或动物中直接收集到的、为了科研、诊断、调查和疾病预防活动为目的而运输的人体或动物材料。大致包括: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及其组分、组织及组织液拭子及躯体部分。例外•不含有感染性物质或不能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质。•含有对人类或动物不致病微生物的物质。•存在病原体但已被中和或是已经失活的物质,这种物质不再具有健康威胁。•不认为具有重大感染危险的环境样品(包括食物样品和水样品)。•收集和运输的用于输血和/或移植的血液和/或血液组分•仅用于血液筛查的干燥血斑块与粪便•无污染的医疗或临床废弃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方便查阅,按照以上分类标准,在卫生部组织编写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列出了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样本的运输包装类别和联合国编号。2.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基本三层包装系统这一包装系统可以应用于所有的感染性物质,由以下三层包装组成:•主容器。初级容器防水、防渗漏,内装标本。其外包裹有的吸收材料。•次级包装。次级包装为第二层持久的、防水、防渗漏的包装,它封闭和保护初级容器。多个包有缓冲材料的初级容器可放于同一个次级包装中,但是,这要求同时也放入足够的吸收材料以确保一旦发生泄漏后所有液体都可被吸收。•外层包装。次级包装包裹有合适的缓冲材料后,即可被装入外层运输包装。外层运输包装保护其内容物免受外界影响,如运输过程中的物理损坏。最小的外部总尺寸应为10x10cm。A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与标签A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一)•包装系统包括:防水的主容器,防水的辅助包装和强度满足其容积、质量及使用要求的刚性外包装。•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能承受在-40℃至+55℃温度范围内95kPa的内部压力而无渗漏。A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二)•外包装外部尺寸,最小边长不小于100mm。外包装必须标明UN2814(或UN2900)标记。标记背景颜色应差异明显,确保清晰可见,易于识别。•标记是以45º角度设置的正方形(菱形),其每条边的边长至少为50mm,每条边线的宽度至少为2mm;•字母和数字高度至少为6mm。•外包装上临近菱形标记的部位必须表明运输专用名称“Diagnosticspecimen”(诊断标本)“Clinicalspecimen”(临床标本)或“Biologicalsubstance,CategoryA”(生物物质A类)。•同时还应标明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字体(字母、数字)高度不小于6mm。A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三)•主容器必须装在辅助包装中,使之在运输过程中不被破损、刺穿或将内容物泄漏在辅助包装中。必须使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包装安全固定在外包装中。内容物的任何泄漏都不得破坏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完好性。•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单一的辅助包装时,必须将他们分别包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