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目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四、基金财产保管...................................................5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六、交易安排.......................................................9七、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11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3九、基金收益分配..................................................18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8十一、信息披露....................................................18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9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19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0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及其他费用............22十六、禁止行为....................................................23十七、违约责任....................................................24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2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5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5二十一、其他事项..................................................25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厦二层(裙)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谢红兵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电话:021-61055050传真:021-61055034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明生成立日期:1979年2月23日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简称《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之后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6(二)募集资金的验证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7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