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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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甲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联系电话:乙方:(村民小组、社)法定代表人: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村村民小组联系电话:丙方:(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联系电话: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项目名称:。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乡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附属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基—2—本农田公顷)。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所有。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3—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设施用地位置图。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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