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主讲内容: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及时效2.产品质量义务3.产品质量责任4.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体系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及时效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丧失。2.产品质量义务2.1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义务2.2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义务2.1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生产者对产品标识的义务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生产者应遵守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的义务作为一个消费者,请问您期望生产企业应负哪些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依据包括:⑴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明示担保也是生产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⑵生产者的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即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作出明示的说明,他也应担保其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一般的效用、具有平均的品质、适合某一特定用途且不含有隐蔽缺陷。默示担保可以分为两类:适销性默示担保和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产品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它附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为用户、消费者提供了有关的产品信息,具有指导消费和选购的作用。生产者产品标识的义务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⑴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⑵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义务。⑶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⑷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2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对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的产品包装义务销售者应遵守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的义务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指保持产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保持或达到的质量要求。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供需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检查、验明供应产品的质量,以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关于提出异议的期限。法律规定:有合同约定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在货物到达后10天内提出异议;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需方应当从产品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销售者应遵守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的义务⑴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⑵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义务。⑶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⑷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5)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案例讨论1:某学校本科生刘某运动完后,即到附近一家食品店购买食物。该食品店门口挂了一个纸牌:“本店清仓,有过期食品,特价处理”。刘某便问该食品店,店主告知肯定未变质,但食品不能给予保证。刘某买了大量的方便面回到寝室,并发给全寝室每人一包,大家兴致勃勃地泡食。不料一个小时后,刘某便腹泻,接着,全寝室均发生类似事件。在严重的腹泻情况下,学生先后被送到医院急诊。事发后,根据学生介绍的情况,学校找到了该食品店。该食品店承认方便面系其卖出,但卖出时已告知购买者该批食品属过期处理货,一切责任由购买者自负。请问:食品店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等能否获得赔偿?3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判定依据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存在缺陷。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危险产品=缺陷产品?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的瑕疵是指产品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的质量要求的情形,或者影响使用效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情况。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和符合标准;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存在损害事实。即因产品存在缺陷已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3)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生产者则应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有几种形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有什么不同?侧重点不同;二者所引起的责任不同;能否进入流通领域不同;索赔对象不同;时效不同。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有那些?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永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案例刘某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勤杂人员,每天负责公司里的清洁工作。一天,她偶然得知公司里目前正在研发一种除雀斑的产品,对遗传的顽固性雀班非常有效,于是她趁人不注意偷拿了一瓶,送给了其好友李某。李某使用后三天皮肤严重灼伤,一时之间原本清秀的一张脸变得惨不忍睹。活泼开朗的李某从此郁郁寡欢,终日不肯出门,在朋友指点下,李某于是以该化妆品公司为被告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8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化妆品正处于开发、实验阶段,其性能尚不稳定,各项质量指标正处于检测过程中,还不具备供市场销售的品质条件,刘某偷拿时也不知道产品是正待实验的样品。请问:化妆品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产品责任?案例讨论2:人身伤害依法应赔偿案情:1998年元月28日下午,原告肖威到被告陈红、黄先荣夫妇经营的“春春商店”购买了一种无商标、无厂家、无警示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鞭炮五个。随后到鲤鱼江中医院大门旁边的钓鱼池燃放。当肖威燃放第二个鞭炮时,来不及外扔,鞭炮在手中爆炸,肖威的左手当场被扎伤,五指残缺,裸露掌骨、肌腱,经他人帮忙送鲤鱼江中医院抢救治疗,肖威的左手掌被锯掉,住院15天,花医疗费2708.74元。1998年2月4日,肖威的监护人向资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会同资兴市技术监督局、鲤鱼江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取证,派出所从“春春商店”查出了同类鞭炮。2月24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肖威左手自腕部确实构成五级伤残。3月2日,消协委托郴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被告陈红、黄先荣店内与致伤鞭炮同类的产品进行检验,结果为该产品系致命不合格产品。因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未果,原告遂于1998年3月6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陈红、黄先荣赔偿损失8万元。案例2续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除查明了上事实外,还查明鞭炮流向为:零售商:陈红、黄先荣批发商:邱平雁批发商:谢跃辉生产商:谢发林案例2续诉讼:原告:肖威,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肖学威,系肖威之父。被告:陈红,女,26岁,个体工商户。被告:黄先荣,男,30岁,个体工商户,系陈红之丈夫。被告:邱平雁,女,34岁,居民。被告:谢跃辉,男,33岁,个体工商户。被告:谢发林,男,46岁,农民。案例2续:审判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威因鞭炮质量不合格而受伤致残,理应获得赔偿。本案中谢发林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三无鞭炮,是导致肖威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陈红、黄先荣在经营当中,将不合格鞭炮直接销给未成年的肖威,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责任;谢跃辉经营杂货店,明知所进鞭炮是三无产品,仍然经营;邱平雁亦公开销售该不合格的鞭炮,其进货销售是均属违法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肖威年仅13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伤害后果亦负责有监护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金额为8万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6月25日判决如下:原告肖威燃放不合格鞭炮爆炸受伤致残,其医疗费、护理费、残废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费计8万元,由陈红、黄先荣赔偿20%;邱平雁赔偿15%;谢跃辉赔偿15%;谢发林赔偿35%;原告的监护人负担15%。讨论:问题1:根据《产品质量法》,本案涉及产品质量义务有那些?问题2:根据《产品质量法》,这起案件消费者可向那些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问题3:当事人确定是否合理?监护人有过错是否合理?责任分担是否合理?问题4: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赔偿范围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和陪护费。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除上述一般伤害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外,还应包括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残废者自助工具费、残废者伤前抚养的人的抚养费、残废者护理费、医疗依赖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赔偿。如果受害人是在医院经过一段时间抢救治疗后死亡的,赔偿的范围除一般伤害所列的各项费用以外,加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如果是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赔偿的范围只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范围。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讨论3:受赠产品责任如何确定?江某与陈某是居住在同一矿区宿舍的老邻居。1999年11月初,陈某迁往新居,搬家时,家中一台21英寸彩电不准备搬走。这台彩电陈某已使用12年,但图像、声音仍然很好。考虑到江某家中生活困难,一直使用14英寸黑白电视,陈某欲将该台彩电送给江某。在陈某详细介绍了这台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后,并经亲眼察验,江某留下了陈某的21英寸彩电。2000年4月初,这台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将正在看电视的江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双方就此产生争执,江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没有告知彩电可能发生爆炸,致使其接受彩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陈某应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讨论:销售者免责或减轻责任条件有那些?受害人对损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产品。产品的缺陷由他人造成。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具有特殊敏感性或者过敏。超过诉讼时效或请求权时效。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4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体系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技术监督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5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