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时间:2010-07-1616:18来源:未知作者:w点击:142次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贷前联系和调查。(一)凡拟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贷前联系和调查。(一)凡拟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并提供出口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及经济效益分析、进出口商资信及借款人名称等有关资料。(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此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2.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进口货物管理、外汇管理、金融管理、外贸体制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有关法规;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4.如果是船舶项目,要调查了解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5.进口商的资信情况;6.作为借款人的银行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7.其他有关情况。(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上述调查后,如初步认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信贷原则,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以便出口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商务谈判。(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时,应明确以下条件:1.使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商需投保出口信用险,受益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取得保险意向是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前提条件;2.出口买方信贷最高贷款额为:船舶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3.出口买方信贷必须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银行或进口商作为借款人。二、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的衔接与签订。(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向出口企业发出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后,要尽早参与出口合同的对外商务谈判,并与有关方面就下述各项做好贸易合同与贷款之间的衔接工作:1.贸易合同中收取定金的比例;2.支付方式和国内结算银行的确定;3.银行提供信贷的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费用、提款方式、计息办法、还款次数和方法等;4.借款人确认债务的凭证等。如出口买方信贷是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进口国银行签订的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办理,上述各项需符合总协定的规定。(二)在上述各项确定并取得出口信用保险承诺之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可进行贷款协议的拟定、谈判。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经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签署贷款协议。((三)在贷款协议签署之前,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手续,贷款协议与出口信用保险担保文件同时生效。(四)除出口贸易合同使用出口买方信贷在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办理外,贸易合同应与贷款协议同时生效。如出口合同使用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的贷款,则贸易合同签妥后,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详细列明借款人名称、商品品名、数量、合同价格、支付条件、申请的借款金额、币种、借款期限、用款期及还款计划等。(五)贸易合同签定后,出口企业应将贸易合同副本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事先确定的结算银行,贸易合同中应注明在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支付的比例,一般为80-85%。三、贷款的使用(一)贷款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企业。(二)借款人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贷款帐户。(三)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企业(正本)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副本),出口企业凭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备货装运,并将规定的单据送已确定的结算银行;对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发货后不得自行寄单,应将单据送结算银行并附函说明货款为出口买方信贷协议项下,注明代款协议编号、现汇和贷款的比例、代收行(即为借款人)。同时,将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副本附后。(四)对信用证规定以主动借记方式付款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开证行(或委托审单行)的通知借记借款人的帐户。进出口银行在接到通知后,由营业部门核实并借记借款人贷款帐户,于记帐当日通知借款人,并将头寸划拨结算银行,通知结算银行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同时,由营业部门填写出口买方信贷用款限额登记簿和借记余额登记簿。(五)对信用证规定寄单国外开证行并由开证行审单付款以及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应由借款人以加押电传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借记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帐户。对于在京的进出口总公司,进出口银行在收到授权电后,由营业部门借记借款人的贷款帐户并通过结算银行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如地方项目,进出口银行收到授权电后,由营业部门在借记借款人贷款帐户的同时将头寸划拨结算银行,并通知结算银行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四、贷款的偿还。对于在用款期间分期使用的贷款,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办法和利率计收利息。贷款使用完毕,由进出口银行向借款人寄送一份还款表,最后确定贷款总金额及具体还本日期,并相应调整付息日期,使其与还本日期相一致。借款人按还款表的日期偿还贷款本息。进出口银行在每一个还本付息日前七天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按倒序偿还。五、档案管理。鉴于出口买方信贷从发生到结束,时间较长,必须保证档案的连续性及完整性。项目档案要由专人管理,一个项目的所有往来函电及有关文件的正本,要统一由信贷部门专案存档。贷款全部收回后,再将整个项目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资本性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出口买方信贷贷款期长,利率优惠。我行买方信贷业务操作参照了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中的相关条款。贷款范围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船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必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贷款费用的能力。出口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二)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份不低于50%;(三)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定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在中国成份、定金比例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出口买方信贷是否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借款人国别风险而定。信贷条件贷款货币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货币。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承包国外工程项目的贷款比例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贷款期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参照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s)执行固定贷款利率,或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的基础上加上一定利差后执行浮动利率。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协议项下的款项提取应与商务合同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借款人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等贷款费用。贷款申请和审批借款人须正式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使用买方信贷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务合同草本或意向书、招投标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二)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出口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报表;(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确认借款人、保证人资格,确定信贷条件,进行贷款项目的评估和审批。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保证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还款担保函。贷款发放和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支付有关贷款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除非中国进出口银行另有规定,贷款本金从提款期结束开始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利息根据贷款余额每半年支付一次,或根据贷款协议执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1.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签定商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2.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不高于商务合同金额的85%,船舶项目不高于80%。3.视项目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4.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险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国别风险而定。5.借款人预付款金额不能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20%。6.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发放货物。7.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发放贷款。8.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每半年偿还一次贷款本息及费用。申请函下载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受理申请函.doc船舶项目买信申请表.doc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出口的成套设备、单机及对外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出口项目所需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我国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其设备进行国际招标而由我国企业中标的项目也属设备出口贷款支持范围。贷款对象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申请条件(一)设备生产和代理出口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出口合同的履约能力,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二)出口合同已经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三)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进口商支付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四)延期付款的项目,延期支付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五)进口商经济实力强,资信好,无不良记录;(六)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七)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贷款申请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设备出口合同及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三)已收到的进度款收结汇水单,应收进度款的支付保证,延期付款项目中延期支付部分的支付保证;(四)出口项目现金流量表及经济效益分析;(五)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出口信用险);(六)借款人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七)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贷款对象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申请条件(一)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的范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机电产品;(三)借款人一般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实力较强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般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四)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贷款申请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