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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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讲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011年4月•第一部分与矿山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节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总指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是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共同方针。它不仅概括了安全生产的特点、性质,而且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方式,实际上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2.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历史由来:•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5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58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6年3月14日,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3.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1)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从业人员更应该树立以人为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要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本的思想,时刻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做为大事;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就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到上有效运转。因此,当生产与安全之间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的措施,对事故要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在每项生产活动中,首先要考虑安全因素,要经常检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故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3)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形成事故隐患的原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所以我们安全工作的立足点必须始终放在预防事故和治理事故隐患上,而不是被动的去应付事故。再者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所以安全生产必须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4)三者之间的关系•①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②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③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④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第二节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1.法律的概念•(1)广义的法律就是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2)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安全生产法律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是对有关生产过程中有关法律、规程、条例和规范的总称。•2.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有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3)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安全生产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特点包括:•(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2)具有强制性的特征;•(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既有政策性的特点,又有科学技术的特点。•3.安全生产法律的作用•(1)为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规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民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技术、设备上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所需的物质条件;•(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3)指导和推动经济建设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4)提高生产力,保证用人单位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二、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一)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作用•1.为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2.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提供依据;•3.指导和促进矿山的安全生产;•4.保证矿山的经济效益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次。它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做的具体规定有:•(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代会或常委会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础法、专门法和相关法三大类。•1)基础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5.安全生产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事件、行为或某一类人员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型规范性文件。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2)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大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各省政府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它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广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6.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矿山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和相互关系:•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它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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