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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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针对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DBJ01-83-2003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采用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二)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三)采用逐级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系统。(四)不得与采用TT或IT保护系统的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第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管理,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确定临时用电管理总负责单位。凡在本标段进行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或总负责单位的用电管理,并与总承包单位或总负责单位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2第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进行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应以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等形式,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必要时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六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按规定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方案。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照明用电和盾构施工用电还须编制专项用电方案。第七条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专业施工单位编制的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在履行完本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须报总承包或总负责单位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总承包或总负责单位应根据所报送的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时调整原有的用电组织设计。第九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总承包或总负责单位组织,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应及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并重新组织验收。第十条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现场勘测;3(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三)进行负荷计算;(四)选择变压器;(五)设计配电系统: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3、设计接地(重复接地)装置;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重复接地)装置设计图;(六)设计防雷装置(如需要);(七)确定防护措施;(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九)制定临时用电工程应急预案。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工程应单独绘制施工图纸,由专业电工按图纸施工。盾构机10kv高压开闭站供电系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工程须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可靠性。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值、电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值和漏电保护器实际动作值,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符合北京市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相关规定,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及变更资料;(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三)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四)电气设备的试、检验报告和调试记录;(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测试记录表;(六)用电技术交底资料;(七)定期检(复)查记录表;(八)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九)盖有原件存放单位红章的配电箱(柜)、开关箱、电缆、电线、电器等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合格证原件;(十)检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等仪器、仪表计量合格证书原件;(十一)其他有关临时用电管理资料。第十四条电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取得省级或北京市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二)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经医生鉴定,没患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无酗酒习惯,具备安全用电、触电5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四)经用人单位审核合格后上岗工作;(五)电工只能够从事与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相适应的工作,不得超范围工作;(六)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七)电工在检查、维修用电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记录。第十五条各类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通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基本安全用电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二)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电气保护装置外观无损坏,手动试验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脱扣按钮,确认动作可靠无误;(三)保养和维护所用的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四)暂时停用设备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五)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第三章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第十六条在建工程不得在外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之规定。当达不6到表中规定距离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之规定。当达不到表中规定距离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6.07.07.0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之规定。当达不到表中规定距离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安全距离(m)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安全距离(m)1.52.03.54.06.07.08.5第十九条架设绝缘隔离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它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防护设施与外电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之规定。当达不到表中规定的距离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严禁施工。外电路电压等级(KV)≤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02.54.05.06.0第二十条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施工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7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以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理。第四章接零保护第二十二条接零保护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使用专用变压器进行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连接。保护零线(PE)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二)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当外电线路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内的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外电线路采用TN-C接零保护系统时,施工现场供电系统的保护接零线(PE)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施工现场内局部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三)工作零线(N)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N)不得与电气设备外壳、接地保护装置、保护零线(PE)进行电气连接。(四)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工作零线。(五)相线(L)、工作零线(N)、保护零线(PE)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色、绿色和红色;工作零线(N)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保护零线(PE)的绝缘颜色必须为绿/黄双色。8第二十三条保护零线(PE)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铜芯导线,不得采用裸导线或铝导线。(二)保护零线(PE)与接地装置必须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严禁断线。严禁与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N)进行电气连接,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三)保护零线(PE)采用多股软导线时,与电动机械相连接保护零线(PE)的截面积不小于2.5mm2,与手持式电动工具连接的PE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有机械性保护时最小截面积为2.5mm2,无机械性保护时为4mm2。且符合下表规定:相线芯线截面积S(mm2)接零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积(mm2)S≤16S16S≤3516S35S/2注:当采用此表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第五章接地与接地电阻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或发电机电源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保护零线(PE)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第二十五条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9(二)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电源时,总配电箱电源进线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三)盾构机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四)保护零线(PE)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第二十六条接地(重复接地)装置可采用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方式。自然接地可利用与大地有可靠连接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金属井管、埋在地下的金属管道等,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利用自然接地体,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和热稳定。第二十七条人工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的圆钢、扁钢、角钢或钢管等钢材。水平敷设的接地体宜采用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铝导体和螺纹钢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其最小规格应符合下表规定:种类、规格及单位地上地下室内室外交流电流回路圆钢直径(mm)6810扁钢截面积(mm2)60100100厚度(mm)344角钢厚度(mm)22.54钢管管壁厚度(mm)2.52.53.5第二十八条人工接地装置的设计、安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接地装置安装》GJBT-624技术要求进行。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垂直接地体长度不宜小于2.5m,两垂直接地体间距不宜小于5.0m。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回填时应分层夯实。10第二十九条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地体引出线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均应做防腐处理。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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