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浙江师范大学《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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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复习题第一讲一、混合选择题1、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董事或经理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主义的体现。A、强制主义B、外观主义无C、公示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2、国际商法的渊源()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3、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篡成文,被广大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4、国际法院所作的国际商事判例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所作的商事裁决,以及各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纠纷的判例()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协议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6、国际商法的内容包括()A、公司法B、海商法C、保险法D、票据法二、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行为3、平等交易原则所谓平等交易,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以达到公平的目的。4、诚实信用原则2指当事人应根据交易习惯,按诚实与信用的方法进行商事活动,以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5、强制主义国家为了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某些商事行为作强制性的规定。各国商法在商业登记、商业账簿、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工业产权等方面,有一系列强制性规范。6、公示主义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7、外观主义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德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为外观主义,英美法中则称为禁止反言。8、严格责任主义9、国际商法指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特别严格的责任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10、国际商事条约所谓国际商事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协议。11.国际贸易惯例所谓国际贸易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篡成文,被广大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12、国际商事判例所谓国际商事判例,指国际法院所作的国际商事判例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所作的商事裁决,以及各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纠纷的判例三、简答题1、简述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商法也3不例外:(2)商事关系是在商事交易中产生的;(3)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2、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单行化趋势;(2)公法化趋势;(3)国际化趋势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1)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又称为格式合同);(2)在商事交易中,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3)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4)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5)“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交易安全原则(1)意义:保障交易安全是社会对商法的基本要求。商事交易关系到每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对这种利益给予有力的保护,商事交易方能进行与发展。(2)措施:实行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2、试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以达到公平的目的(2)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应根据交易习惯,按诚实与信用的方法进行商事活动,以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要求:解释原则的含义,并指出要求。)3、如何理解交易简便迅速原则(1)解释概念4(2)五方面要求: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又称为格式合同);在商事交易中,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讲一、混合选择题1、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A、法国B、刚国C、泰国D、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2、19世纪大陆法系法典的典型是()A、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B、1804年的《法国商法典》C、1807年的《德国民法典》D、807年的《德国民法典》3、德国的普通法院实行()A、二审终审B、三审终审C、四审终审D、五审终审4、德国是联邦制,其法院系统分()A、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B、联邦法院和州法院C、重罪法院和轻罪法院D、地主法院和中央法院5、德国普通法院分为以下别级()A、初级法院B、州级法院C、州高级法院D、联邦最高法院6、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以下几种法律()A、普通法B、衡平法C、判例法D、制定法7、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A、澳大利亚B、新加坡C、香港地区D、加拿大的魁北克8、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有()5A、判例法B、成文法C、规章D、习惯9、美国法的渊源主要有()A、判例法B、成文法C、规章D、习惯10、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A、一审终审制B、两审终审制C、三审终审制D、一裁终裁制二、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3、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4、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5、法律权利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三、简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再次,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6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2、英国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4)有些法院,还要遵守其以前判决中的原则。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3、美国法中的“先例拘束力”主要体现为: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④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四、论述题1、试论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1)确认自然权利(2)突出程序权利(3)张扬无限司法(4)遵循进化原则2、如何理解英美法系的确认自然权利原则(1)解释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2)论述二者关系(3)必要性7第三讲一、混合选择题1、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代理包括()A、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C、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D、因不容否认产生的代理2、在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权的产生有以下几种()A、明示的授权B、默示的授权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不容否认的代理3、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D、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4、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A、委托人和第三人B、只约束第三人C、只约束委托人D、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5、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D、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二、名词解释1、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默示的授权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83、不容否认的代理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5、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三、简答题1、试述英美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英美法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2、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在商订代理合同时,对佣金问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代理人照付佣金;第二,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9四、论述题1、试述大陆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1)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法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由第三人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二是允许第三人在本人追认以前,撤销他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2)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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