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改革道路利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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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改革道路利弊观3150101461社会科学试验班杨健星改革指的是改变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改变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的行为,从而来实现社会的自我完善,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事实上我国的改革自古就存在,历史上的各种变法都可以称之为改革,但在当今社会我们所提到的改革,相比于过去已经有了一个很明显的变化,那就是我们现在的改革是带有着明显的中国化特色模式的,即先行为后立法模式。这种改革模式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存在着许许多多的试点,比如改革开放初期的深圳,又比如现在改革转型关键期的上海自由贸易区,都是先行为的突出表现。那么,这种先行为后立法的改革模式为什么会成为中国特色,在我国成为金牌法则呢?一.中国特色改革道路之利首先我们必须要注意到,我国的这种先行为后立法模式从唯物主义的角度上来讲是有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的。辩证唯物主义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所谓试点,其主要作用就在于试验,通过实践来检验一些改革的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实际国情,解决现有矛盾。就比如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之后,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深圳设立经济特区,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以促进国内经济增长。这就是用实践去检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否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以解决我国经济落后的问题,而在这一试点获得初步的成功之后,改革才继续深入,制定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从而让我国逐渐摆脱了原来经济落后的状况,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国的先行为后立法改革模式的一大意义就在于可以通过实践找出最优方案,避免重大的决策失误。其次,先行为后立法的过程相比较于先立法后行为,它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这与前苏联的激进式改革有很大的不同。历史证明,苏联解体前夕戈尔巴乔夫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直接导致了整个国家的混乱,原因就在于他的做法是跳跃式的,在苏联经历了长时期的中央集权高度集中化领导的情况下,戈尔巴乔夫为了推进政治领域的改革,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直接将原先的联邦制变成了松散的邦联,这种突如其来的变化让整个国家都无法适应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国内矛盾与冲突,最终使苏联解体。而中国的领导层在吸取前苏联教训的基础上,总结自己改革开放多年以来的经验,更加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的改革道路的决心。因为这种先行为后立法的渐进式改革模式的另一个有点就在于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整个国家和社会在改革过程中的稳定。用一句谚语来形容就好像是摸着石头过河,试点只是在一个小范围内的行为尝试,就像摸着石头过河时伸出手去摸的过程,假如出现一些决策失误,也是在可控范围之内,没摸到石头至少还可以稳定地站在原地,可以有重新尝试的机会,而如果试点获得了成功,就像已经摸到了石头,那就可以开始迈出脚,进行逐步地推广,将改革措施落实的更多的地方,进行到更深层次,而到最后检验方案的正确性之后再通过法律或文件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时,人们已经逐渐地适应了这些改革措施,又不会出现像前苏联那样整个国家无法适应失去方向的混乱情况。综上所述,这种先行为后立法的改革模式以其稳定和正确性的优点而成为中国特色的改革道路。二、中国特色改革道路之弊尽管先行为后立法的模式是得到历史证明有其正确性的,但我们不可否认它也存在着一些弊端。这种弊端主要体现在从行为到立法这个过程所存在的时间差上。有试点就意味着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第一批享受改革福利的和后来推广后享受福利的人们之间就会存在着社会公平性的问题。就像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率先开放的城市首先发展了起来,而中国内陆一些偏远地区却依然停留在经济落后的状况里,这就使得国内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而一次次的改革里,一次次的差距累加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而社会的两极分化又极易引起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冲突,从而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从另一方面来说,先行为的过程中很明显地就会存在一个法律盲区,因为是试点,所以旧的法律并不能够适用,但新的法律又还在摸索创立中,这会极大地削弱法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治,法律的尊严也将会无法保证。因此,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讲,先行为后立法的改革模式还会让社会的法治化退步。同时人治化程度提高还会滋生腐败,因为法律的盲区给了某些政府官员更多的权力和更多的“发挥空间”,如果无法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法律盲区问题,这无疑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倒退。三、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改革模式之变习近平总书记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内涵。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律的地位开始真正地上升到国家治理的最高标准。因此“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试点”的观点的提出也是十分自然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首先应该强调的是法律的效力,我国一直以来所实行的先行为后立法的改革模式必然要有所改变,即由法律来引导改革。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部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而改革又是一个顺应社会快速变化的手段,这会让改革滞后于现实,失去其最重要的的意义。所以在依法治国进程之中,为了能够继续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不断发展,我们必须要首先解决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改革的前瞻性之间的矛盾。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改革必须要在法律引领下进行,但同时为了保证改革真正地做到适应社会变化,这就需要法律的不断改进,提高立法质量。所以中国未来的改革模式的变化首先要从立法改革开始,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最终形成一个立法跟得上时代变化,与社会实际接轨,指导改革顺应发展进程,推动社会持续进步的完整机制。这才是依法治国进程下应该走的改革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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