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实现战略转型的法制环境---以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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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从制度变革到战略转型-221-分论七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实现战略转型的法制环境:以提高透明度和国际化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之调整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资本市场也逐渐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愈来愈多的国外投资者和大量资金涌入中国市场,而与此同时国内的投资者也将战略投资的目光转向了国际资本市场。此时的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着战略性转型的良好时机,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推动创新的市场,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全面接轨,又能有效控制风险兼顾安全与收益的双重目标,是伴随中国资本市场转型的重大命题,而这一命题的完成,资本市场转型的成功实现,始终无法离开为战略转型提供基本支撑与运作框架的法制环境。为配合资本市场的战略转型,我国与资本运作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地修改与完善,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2005年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部在资本市场中具有基础作用的法律的修改。公司法中新制度,新理念的引进,证券法中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改革,使得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摒弃了以前的单一化——单一的交易市场,单一的交易方式,单一的交易品种,这些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实现良性运作的桎梏彻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多重交易市场,多种交易方式,和多样化交易品种等与资本市场国际化相契合国际化市场格局。本论点始终将视角锁定在以提高资本市场运作透明度及国际化为核心的法律和规则体系的调整上,展望并描绘出了一幅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的法制环境的蓝图。分论七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实现战略转型的法制环境-222-SubsractWiththetrendoftheglobaleconomicintegrationandfinancialglobalization,China’scapitalmarketisgraduallymovingtowardtheroadofinternationalization.MoreandmoreforeigninvestorsandalargeamountofcapitalaregoingtostreaminChina’scapitalmarket.Andatthesametime,Chineseinvestorshavepaidmoreandmoreattentiontotheglobalcapitalmarket.Forinstance,China’scapitalmarketisfacingagoodchanceofastrategictransformation.Sohowtoconstructainnovativecapitalmarketalignedwithinternationalmarket,whileeffectivelycontroltheriskisandgetmoreprofitshavebeenthemostimportantissueaccompaniedbythetransformationofChina’scapitalmarket,whichhasacloserelationshipwiththelegalenvironment.Ourlegalsystemhasimprovedalottocopewiththetransformation,ofwhichtherepresentativechangesaretheamendmentofthecompanylawandsecuritieslaw.Theintroductionofnewideas,therevolutionoftherelevantregulationswillacceleratethebigchangeinourcapitalmarket.ThistopicpaysattentiontothelegalenvironmentanddepictablueprintforthefutureofChina’scapitalmarket.中国资本市场:从制度变革到战略转型-223-1.适应战略转型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资本市场成为全球多极金融中心之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自身三大转型,即上市公司结构和上市资源的调整、市场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资金结构和投资者结构的调整。而上述三大战略转型的实现,又必须以中国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的变革为基础。因此,伴随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过程始终的一个重大命题是:应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推动市场创新和战略转型,又能有效控制风险,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与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背景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变革,至少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完善主要包括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应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虽然在上述方面都有所进步,但是仍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仍有不同待遇;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依然受到限制等。第二,构建与大规模证券发行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资本市场规模扩大是实现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而中国资本市场原有证券发行规则是与小市场、小发行量的特征相吻合,发行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大规模证券发行的要求。因此,应彻底变革原有证券发行规则体系,逐步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与大规模证券发行要求相符合的“公开发行加私募配售”法律规则,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监管成本,并减少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第三,推动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证券交易制度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价格水平和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中国证券交易制度长期以来形成了场内交易、集中竞价、现货交易占垄断地位的格局,这种单一性交易制度导致股市难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人为操控痕迹明显。新修改的《证券法》不再强制规定单一集中竞价、单一现货交易、单一场内交易,为中国证券市场清除了严重限制其发展的制度桎梏。未来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主要包括:变单一主板市场为多重交易市场体系,变单一竞价交易制度为多种交易制度,变单一现货交易为多品种交易制度。分论七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实现战略转型的法制环境-224-第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建设。资本市场国际化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完全开放,更为重要的是市场规则体系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目前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阶段,大规模制定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规则体系尚不现实。但是伴随未来人民币逐步实现彻底可自由兑换,应努力推动内外资税法统一,QFII、QDII的规模逐步扩大和资格泛化,证券交易制度的国际接轨,从而最终实现中国资本市场投融资行为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国际化。2.《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与资本市场国际化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原来的《公司法》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在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监核程度,突出股东话语权和诉讼权,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等有了很大的进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原来《公司法》有230条,现在新《公司法》只有219条,看起来条文少了,但内容更加丰富。我们可以概况为:“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同时健全了股东保护机制。2.1减少政府管制1、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新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各国公司法基本都有一套系统完整的关于资本的法律制度。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二是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美国、英国,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的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理论上,在这些地方,一个美元或英镑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资本制度的改革。此次修改前的公司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虽然也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明文宣示,但更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表现出的明显倾向是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法律规定呈现出过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而缺少应中国资本市场:从制度变革到战略转型-225-有的弹性和任意性。其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可以讲全世界最高的,没有哪一个国家公司法规定需要1000万元才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从各国情况看,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向一是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英美法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则具有减轻公司设立的难度、简化公司增资程序、适应公司经营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效益的优势;二是从较高的最低资本额转向较低。法国2005年已经废除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三是资本的分次缴纳与限制。几乎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所有大陆法国家,都允许股款的分期缴纳。从根本上说,资本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目前的条件是否绝对的高或限制是否绝对的严,也不在于简单地取消多少限制,放宽多少条件和降低多大门槛,而在于我们为何和是否有必要对公司设立施加如此的限制。其实资本并不是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更不是唯一的担保,过分强调资本在这方面的作用不仅不能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反而会遏制公众的投资需求,阻碍了许多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同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差异甚大,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资本密集程度较低的行业,规定偏高的资本额,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2、调整出资比例和结构。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过去的公司法所体现的资本信用的基本理念。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实行了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各国公司法很少作出具体的严格限定,有的根本不作限制,有的只是作出列举性的规定,但并不作严格限定。从我国公司法实施十年来的情况看,这一严格的限制的确存在着与现实经济生活经常性的矛盾和冲突。比如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就是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尤其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包括上市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以股权和债权的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在商业银分论七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实现战略转型的法制环境-226-行改革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实行的“债转股”,也是债权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基于上述考虑,此次公司法对此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更为重要的修改则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自愿和社会财富,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实生活中新的财产形式的产生和旧有财产形式的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3、对外投资限制被取消。新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规定的,不得超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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