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各分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各分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明确人事任命、合同签订、工资薪酬等审批权限和制定标准,现就加强各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人事任命(一)负责人任命。分公司负责人由各市指定,并将个人资料(附表1)及任命文件报省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的,须3日内报公司,公司审查后将正式下发任命文件。(二)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任命。分公司下属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由各分公司按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名单报公司备案。二、聘用人员人事管理(一)人员录用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必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20以上,身体健康,思想积极进步,热爱消防安保事业,无违法犯罪纪录。(二)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可使用附件文本(附件4),也可使用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劳动合同书必须向公司报送备案。(三)保险和薪酬。分公司必须与聘用人员、自主招收的消防安保队员按当地规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严格按照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聘用的支队退休人员。按支队相关要求做好协议签订和补助发放工作。三、人员变更及信息报送各分公司负责人、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调整或辞退的,要及时报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