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表数据报送、收集、审核及汇总第三章报表数据差错的管理第四章报表数据分析第五章系统管理第六章培训工作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管理,明确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职责,规范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工作程序,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包括法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第三条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管理内容包括:非现场报表数据报送、收集、审核和汇总;报表数据差错管理;报表数据分析;系统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辖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银监局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银监局政策法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统计信息及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银监局系统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二)研究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三)负责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管理办法和填报制度;(四)负责组织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工作;(五)负责组织对辖内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报送、审核及分析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第二章报表数据报送、收集、审核及汇总第六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报表数据采集、加工、汇总、复核、报送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及完成时限,按照银监会及银监局的要求报送报表数据。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报表数据的收集工作,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报送时限及报表指标制度的要求,完整、及时、准确地报送报表数据。第九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的问询及时进行答复或处理;对不能明确答复的问题,及时征求统计信息部门意见后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答复;对于仍未解决的问题,由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银监会统计、信息部门请求答复。第十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报表数据质量的审核,包括对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表逻辑关系、数据异常变动等内容的审核。第十一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在审核截止日前完成报表数据的审核工作。第十二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针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融业机构发出“提示单”;非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报表数据存在严重问题,要向银行业金融业机构发出“警告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有必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或报表填报流程、数据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部门发出“现场检查单”,由现场检查部门组织开展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对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内部数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处罚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在审核截止日后,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辖内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报表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第三章报表数据差错的管理第十四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对存在迟报、漏报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其在审核截止日前补报。第十五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在报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差错,要及时要求其在审核截止日前重新报送。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报报表数据后发现存在填报错误问题,要及时告知银监局或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经非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在审核截止日前重新报送。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表补报或重报时间超过规定的审核截止时间,须以书面形式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部门说明情况,经银监局非现场监管部门或银监分局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非现场监管部门填写《数据变更申请表》,报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法人机构报表的上报由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报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银监会申请补报或重报;分支机构的报表上报由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报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通知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补报或重报。第十八条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在对报表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的过程中,如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仍存在错误,要及时通知非现场监管部门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更正,并依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银监局非现场监管部门、银监分局应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表报送情况、数据质量问题,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上报办公室。第四章报表数据分析第二十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在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识别、度量、分析、判断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按要求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第二十一条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要定期做好编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汇总报表的工作,供局领导、监管人员和当地政府部门参考。第二十二条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汇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按要求撰写辖内综合风险分析报告,向局领导、监管部门反映,并及时报送上级统计部门。第五章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好相关的科技服务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部门应与统计信息部门相互配合,做好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部门和统计信息部门应明确本部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用户的操作权限,统计信息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用户及权限的设置、变更和管理。第二十六条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负责数据备份系统的管理,有效保存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及相关数据信息。第二十七条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维护网络安全,防范对非现场监管数据的非授权访问行为。第二十八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报表数据报送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七条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维护网络安全,防范对非现场监管数据的非授权访问行为。第二十八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报表数据报送工作正常开展。(一)对经批准在辖内新增、整顿开业及机构名称变更、跨行政区域迁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局、银监分局市场准入部门应填写《机构变更表》,及时通知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由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报主管局领导签发后,向银监会信息中心申请机构编码。经银监会信息中心批准后,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数字签名证书。(二)对批准撤并、停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局、银监分局市场准入部门应填写《机构变更表》,及时通知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由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负责向银监会信息中心申请停止报表报送关系,并收回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字签名证书。第六章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办公室负责协调银监局有关部门、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主要内容和报送要求等基础知识、报表解读和风险点分析,以及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及功能的使用等。第三十一条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部门、统计信息部门的非现场监管人员、统计人员进行工作经验交流,推动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统计人员提高分析能力,加强报表分析应用,提高银监局系统非现场监管人员和统计人员分析水平。第七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二条办公室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定期对报表的报送、审核及分析运用情况进行通报。第三十三条考核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局非现场监管部门、统计信息部门和银监分局。第三十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银行业机构数据报送情况,即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非现场监管部门对数据的审核和分析应用情况;统计信息部门对系统、报表数据的管理以及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的汇总和综合分析情况。第三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对银监局非现场监管部门、统计信息部门、银监分局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银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谢谢大家008.6乌鲁木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