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过程中,建设方、代建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四方共检”制度控制质量。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始记录、质量问题处理记录、技术方案、检测记录等必须保存齐全、完整,以备后查。工程自监理下发开工令后,建设方、代建方、监理方、施工单位负责人即按照其职责,负相应的质量责任,一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依据职责,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工程质量纳入法制化轨道。一、工程质量相关概念1、质量不合格,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就称之为质量缺陷。2、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缺陷。3、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二、质量事故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报废由此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三、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1、处理的依据(1)相关的建设法规;(2)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3)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4)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2、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1)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向建设方、代建方、监理单位、本施工企业质量部门报告事故状况,积极对事故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由建设方组织,代建方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和专业工程师参加。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2)事故的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特别是对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事故往往原因复杂。因此必须对调查所得的数据、资料进行仔细分析,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3)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并由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3、事故的处理(1)修补处理:当工程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要求,可以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2)加固处理:主要针对危及承载力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的则必须返工处理。(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做出诸如结构减荷或限制使用的决定。(5)报废处理:通过分析和实践,采用上述处理方法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4、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质量标准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测量,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以便准确地对事故处理结果做出鉴定。5、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6、事故责任处罚(1)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2)质量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四川建科川南监狱迁建工程项目管理部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办法如下:①发生质量缺陷,根据缺陷影响的大小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相关单位(部门)的有关责任人4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②发生质量问题,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6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③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相关单位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给予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④发生严重质量事故,视情节将给施工单位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相关单位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视情节将给施工单位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对该施工单位提出撤换项目经理等行政处罚意见。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1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或按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⑥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指挥部与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川南监狱迁建工程项目部共同编制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指挥部四川建科川南监狱迁建工程项目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