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十五题(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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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一、环境污染犯罪适用概况二、特定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一)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顿以上行为的定性(二)危险废物共同犯罪的认定四、非法排放特定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五、隐蔽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六、多次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七、造成实害后果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八、其他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九、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十、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十一、污染环境的犯罪竞合处理规则十二、“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十三、“有毒物质”的认定范围十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鉴定和检验十五、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一、环境污染犯罪适用概况污染环境96.2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0.78%环境监管失职2.98%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情况污染环境犯罪增长变化情况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主要分布情况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罪犯身份情况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与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数量对比变化情况二、特定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非法偷排强酸构成污染环境罪株洲“5·6”案主犯一审获刑1年李洪浪指使司机贺德意和押运员姜建兵,将工业废水(废酸类危险废物)排入株洲市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汇德隆污染环境案庭审现场解释条文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浙江新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魏某等倾倒有毒废水案,以污染环境罪当庭判处新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60万元,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据警方查明,2011年11月以来,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化工厂(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将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每吨60元至120元的价格,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公司,非法倾倒,造成衢江、运河、农田严重污染,倾倒数量高达3.8万余吨。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自去年5月以来,以每吨500元左右的价格,将1万余吨“磷酸盐混合液”运至杭州市余杭区荣圣化工有限公司,荣圣化工将其中的75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直接偷排入京杭大运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通过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分别将8000余吨和10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运到山东、江西等地非法倾倒;去年初至今年4月,通过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还将10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运往浙江衢州交由衢州人周某某非法处置。经鉴定,“磷酸盐混合液”属于危险废物。浙江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系多家国有公司联合组成的股份公司,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施政系湖州市政协委员,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病死动物处理,具备处置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资质。犯罪嫌疑人施政等人自2007年以来,为非法牟利将公司仓库内其它单位委托其处置的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低价转卖非其他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厂家及个人进行非法处置,查明涉及危险废物总量约4000余吨。目前,11人已被判处刑罚,其中俞恺、李红良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施政、张福生等2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9月底,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到大量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水性涂料废液,而公司焚烧炉烟囱出现故障,需到12月才能修好,暂时无法处理该批危废液体,因此公司提出“对外处理”的方案,即通过陈某某将该批危废液体运出厂区倾倒。经公司管理层酝酿决定,公司给陈某某每吨500元的处理费;10月中下旬,陈某某组织人员、车辆分4次将该批危废液体约800桶、160余吨倾倒在双流县境内:其中370桶倾倒在永安河中,其余的丢弃在双流县境内多地。四、非法排放特定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五、隐蔽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昆明东海矿业公司、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公司等企业私设暗管,在环保配套设施未完善的条件下,私自投入生产从事违法行为,致使未经处理的尾矿浆排入小江导致污染。法院判决3被告单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处予5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金,8名责任人中有6人被处缓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六、多次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解释条文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八、其他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解释条文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环办〔1998〕98号)……一、关于“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的认定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部门都可认定为“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践中,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通常表现为如下情形之一: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3.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5.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解释条文第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解释条文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胡文标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丁月生有期徒刑六年。解释条文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于皓、许长贤、于宗友在明知生产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向河流中排放,其主观故意是放任,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于皓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万元。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解释条文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解释条文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2014年4月,环保部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1)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2)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3)属于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重点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是开放式的,由环保部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目前包括包括84种危险化学品。重金属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了“十二五”期间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铜(Cu)、锌(Zn)、银(Ag)、钒(V)、锰(Mn)、钴(Co)、铊(Tl)、锑(Sb)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管控的化学物质。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目前列入的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解释条文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序号机构名称协作单位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无2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无3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5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无7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8山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9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无10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11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2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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