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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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l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l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l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l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l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3.2M1、M2、N1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3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3.4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3.5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3.6新生产汽车本标准中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3.7在用汽车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8基准质量(RM)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3.9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3.10当量惯量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3.11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SUB2/SUB)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CNO1H1.85——LPG:C1H2.525——NG:CH4。3.12一氧化碳(GO)、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表示;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SUP-6/SUP”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以“10SUP-6/SUP”表示。3.13额定转速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3.14怠速与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3.15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3.16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17两用燃料车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3.18单一燃料车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4.2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注:1)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4.3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5测量方法5.1测量仪器5.1.1对于按照GBl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装用符合GBl4761.2-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使用的排放测量仪器应符合HJ/T3-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的规定。5.1.2对于按照GBl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或GBl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装用符合GBl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使用的排放测量仪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5.2测量程序5.2.1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并不得有泄漏。5.2.2应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点火正时仪、冷却液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5.2.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5.2.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5.2.5若为多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5.2.6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6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6.1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7测量结果判定7.1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7.2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第4.3条中的要求,则认为排放不合格。8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8.1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按规定采用本标准附录B、C、D中所列的简易工况法。8.2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环保定期检测时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8.3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9标准实施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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