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计量专业实务(冲刺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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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计量专业实务第一节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一、检定、校准和检测概述1,计量检定的分类:(1)按照管理环节分类: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和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仲裁检定(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这一类特殊的检定是为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而进行的。)(2)按照惯例性质分类: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2,校准:(1)定义:校准是“在规定的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不确定度”。(2)校准所得结果:①可以是给出被测量示值的校准值,如给实物量具赋值;②也可以是给出示值的修正值,如实物量具标称值的修正值;③或给出仪器的校准曲线或修正曲线;④也可以确定被测量的其他计量性能,如确定其温度系数、频响特性等。上述这些校准结果的数据应清楚明确地表达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报告校准值或修正值时,应同时报告它们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是按使用的需求实现溯源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3)校准应根据顾客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技术文件。首选是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如果没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1)可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公开发布的,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或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中的相关部分;3)或选择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最新公布的方法;4)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5)还可以使用自编的校准方法文件。这种自编的校准方法文件应依据JJFl071一200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进行编写,经确认后使用。3,检测:(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技术人员从事的计量检测,主要是指计量器具新产品和进口计量具的型式评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商品包装计量检验以及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2)计量检测的依据: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计量检测是依据国家统一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技术规范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的计量监督提供依据。二、检定、校准、检测过程1,方法的确认需要实施验证,提供客观证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包括:(1)使用计量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2)与其他方法所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3)实验室间比对;(4)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5)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的评定。经过使用上述方法或其组合,确认符合要求的方法文件需经过正式审批手续,由对技术问题负责的人员签名批准方可使用。必要时,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某一非标准方法进行技术评价、科学论证,确定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满足对某种计量器具校准的要求。三、校准和测量能力的评定1,校准测量能力的评定:校准测量能力应是在常规条件下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校准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称为最佳测量能力。四、检定周期和校准间隔的确定: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五、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的编制1,内部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每一种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测量范围、反映准确度的技术指标(如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上一次检定或校准的年月日,下一次检定或校准的年月日、承担检定或校准的单位、使用部门、保管人等。六、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的测量仪器的管理七、仲裁检定的实施第二节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一、证书、报告的分类二、校准证书中测量不确定度的表述要求1,校准证书中测量不确定度的表述要求:(1)在校准证书中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必须指明是合成标准不确定度,还是扩展不确定度,以及对应于校准结果的具体参数。(2)当被校准结果有多个同等重要的参数时,应分别给出各个参数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3)当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在整个测量范围内差异不大,在满足量值传递要求的前提下,整个测量范围内的测量不确定度可取最大值。其最大值点的位置可能在测量范围的上限点也可能在测量范围的下限点或其他部位,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当整个测量范围的测量不确定度有明显的差异或有变化规律时,不能以一个值代表整个测量范围的不确定度,而应以函数形式或分段给出,或每个校准点都给出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4)当被校准的对象是计量标准器具,且测量结果的可能值接近正态分布时,应通过估算有效自由度veff,取适当的包含概率p(通常取p=95%),查表得t分布临界值即kp,求得扩展不确定度Up。在校准证书上应给出扩展不确定度Up和包含概率p,以及有效自由度veff的值,以便于使用该计量标准器具进行下一级检定或校准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引用。当不估算自由度直接取k值(通常取k=2),得到扩展不确定度U时,应在校准证书上同时给出扩展不确定度以和包含因子k的值。(5)校准证书中的扩展不确定度只保留1位或2位有效数字。(6)测量结果与其扩展不确定度的修约间隔应相同。即对测量结果进行修约时,其末位应与扩展不确定度的末位对齐。三、证书、报告的审核和批准:批准人,也称授权签字人(一般为机构技术负责人)四、证书、报告的修改和变更:当已发布的证书、报告需要修改时,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修改:一是追加文件,另一种是重新出具一份完整的新的证书、报告。五、证书、报告的质量保证1,证书、报告的质量保证:监控的方法包括:(1)定期使用一级或二级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2)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3)利用相同或不相同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或检测,(4)对保留的被测件进行再检定、校准或检测,(5)分析一个被测件不同特性结果间的相关性。六、证书、报告的管理1,证书、报告副本的保存:存在计算机中的证书、报告副本应该进行只读处理,不论哪一种保存方式,都要遵守有关的证书、报告副本保存规定。七、计量检定印、证: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加盖检定机构的检定专用章。第三节计量标准的建立、考核及使用一、建立计量标准的依据和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二、计量标准的命名与分类编码规则1,按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的规定,计量标准的命名与分类编码应到遵循以下原则:(一)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1)标准装置;(2)检定装置;(3)校准装置;(4)工作基准装置。(二)计量标准的命名原则1)标准装置的命名原则(1)以计量标准中的“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2)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参量”+“标准器”当计量标准器为一组实物量具,计量标准器或“参量”+“标准器组”。2)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命名原则(1)以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C,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等级概念不易划分,而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2)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参量”的名称后面加后缀“检定装置”或“校准装置”。如:流量积算仪检定装置、坐标测量机校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则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前加前缀“检定”或“校准”,在其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如:检定阿贝折射仪标准器组。3)工作基准装置的命名原则:以“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并在名称后面加后缀“工作基准装置”,如:电容工作基准装置。三、计量标准考核的原则和内容1,计量标准考核的原则:(1)执行考核规范的原则;(2)逐项考评的原则;(3)考评员考评的原则。2,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应到考核以下内容:(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四、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1,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以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这六个方面共三十项内容,其中有10项重点考评项目。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定期溯源和有效溯源(六条)的含义。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计量标准应当定期溯源。“定期溯源”计量标准应当有效溯源。“有效溯源”的含义如下:①有效的溯源机构:②检定溯源要求:③校准溯源要求:④采用比对的规定: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⑤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要求使用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⑥对溯源到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的规定:当国家计量基准不能满足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需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溯源到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1)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2)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3)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4)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阈、分辨力、漂移、死区、响应特性等也应当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4,五个重要文件的要求:(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3)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4)检定或校准证书(5)管理制度5,通过如下两种方式进行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1)通过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2)通过现场试验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五、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1,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1)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这些测量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操作者;相同的测量系统;相同操作条件和相同地点,并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或相类似的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一组测量条件。通常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所得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地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2)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要求: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应当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如果测得的重复性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应当根据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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