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二国民基本教育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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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教育部95年10月18日1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壹、緣起當前世界先進國家的國民教育發展,共同的特徵是以「普遍、非強迫、確保品質、定額補助」的性質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來確保並提升國民素質及國家競爭力。「普遍」意指教育機會的充分與多元;「非強迫」指以學生做為教育主體,尊重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及參與權;「確保品質」指經由教育資源的合理調整,使各個學校教育條件均質均衡,確保學生受教權益與品質;而「定額補助」則指盱衡國家財務情況,釐清接受延長之國民基本教育為「有價」的必要支出,但仍應顧及社會貧富差異之事實,針對特定弱勢對象弭平教育負擔,以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0年【達喀爾行動綱領】(TheDakarFrameworkforAction)揭櫫:「教育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參與21世紀迅速全球化的社會與經濟必不可少的手段。」過去卓越的菁英教育觀已向平等的全民教育觀讓位;而教育發展軌跡也由「基礎教育全民化」轉為「中等教育全民化」走向。在全球化環境的國家競爭中,教育又成為改變國家體質的重要機制,而國民基本教育更進一步承擔提升公民與社會素質的基礎與關鍵角色。我國自77學年度以來,國中畢業生就學機會率皆超過104%;89學年度以後,我國國中畢業生升學率也皆超過95%。教育部自83學年度起試辦完全中學,85學年度起試辦綜合高中,87學年度起陸續實施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及90學年度開始積極推動高中職社區化政策,皆為提供國中畢業生多元選擇及適性發展的後期中等教育學習環境,並頗見成效,但我國後期中等教育普及化的事實仍未見紓緩國中學生升學壓力,並引導其教學正常化。究其原因在於追求所謂「名校」的觀念深植人心,咸認進入明星高中是促成社會階級流動的最佳工具,而忽略了營造多元價值社會的真義,也阻礙國中畢業生適性學習與生涯發展的規劃。除了紓緩升學競爭的問題外,如何全面縮短公、私立學校、高中高職及城鄉之教育資源差距,達成各校優質發展,以加強國中畢業生就近、適性入學之意願,實為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重要課題;另外高中職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在95學年度為每生每年3萬3,380元,就讀私校學生須負擔較高學費,因此,從社會福利及公平正義考量,弭平經濟弱勢高中職學生學費差距2亦成為規劃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須優先解決的問題。民國92年9月「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獲得有關十二年國教之結論與建議為:「審慎規劃十二年國教,優先全面提升後期中等教育各類學校教育水準,促進高中職教育均質化,並進行高中職核心課程、學區劃分及入學方式之研議,俟準備充足後,廣徵民意獲得支持後採階段性之試辦、檢討及推廣。」表示階段性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已經獲得社會各界高度共識。教育基本法第11條明白指出:「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依我國社會目前發展現況,配合「知識經濟」產業升級與創意加值,以及強化我國全球競爭力的需求下,整體改善教育環境以全面提升人力素質之呼聲日形殷切,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此正當其時;而為求推動之適法與正當性,亦應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條例」,據以依法行政,落實推動成效。綜觀我國後期中等教育發展現況,在學校數量對應學生容納量上已然充足。本規劃方案旨於針對「容量」以外的問題,也就是從「如何全面提升後期中等教育品質」的核心理念出發,據以擬定各規劃項目的具體對策與作為,以達成「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增進國家競爭力、培育世界公民」之政策目標。本部自92學年度開始推動「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以來,積極推動各項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前置配套措施(如附錄),即是本於「砌磚奠基」精神,以穩健務實之作為,逐步改善我國後期中等教育品質;待各項配套措施成效展現,後期中等教育環境達到全面均質均衡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推動自能普獲社會民眾信任,水到渠成。貳、依據依教育基本法第11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據以訂定本規劃方案。叁、政策目標一、紓緩升學壓力,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二、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3三、提升國民素質,增進國家競爭力;四、拓展學生國際視野,培育世界公民。肆、實施對象我國九年國民教育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本規劃方案實施對象係指十五歲到十八歲之國民。(附圖1)伍、實施原則一、非義務教育原則:尊重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及參與權,依非義務原則實施之。二、學校類型多元與均質適量原則: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須提供各基本學區類型多元、品質優良且數量充足之後期中等教育學校。三、學生適性選擇與就近入學原則:學生入學採多元入學方式,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做為入學門檻,學生依自願、適性原則就讀各類後期中等教育學校;學校則依其類型及特色設計合宜之入學方式,招收適性之學生就讀。四、課程中小學一貫原則:建置中小學十二年一貫課程體系,並落實幼兒與國小、國小與國中、國中與高中職、高中職與大專能力之銜接。五、學費差等階梯補助原則:依後期中等教育「非義務教育」性質,實施「非免學費」之學費政策,並以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方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陸、實施期程一、前置配套措施實施階段(附錄):自92學年度起推動「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等前置配套措施。二、正式實施階段:相關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後,報請總統發布施行。4柒、推動組織與職掌(附表1)為積極規劃與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措施,其組織與職掌分述如次:一、「行政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跨部會政策協調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負責跨部會諮詢及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草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法律研(修)訂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有關之重要事項;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工作小組」:由教育部部長召集,負責諮詢及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草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法律研(修)訂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有關之重要事項;三、「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案辦公室」:由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司長召集,負責研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草案)、擬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法律研(修)訂與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事項。1捌、規劃項目本規劃方案內容係針對後期中等教育進行規劃,其規劃項目包括:一、學區劃分;二、學校型態與分布;三、教育資源調整;四、入學方式;五、學費政策;六、課程與教學(含學生能力銜接);七、師資培育;八、法規制定等八大項目,各該項目之目標、實施重點、具體作為及主、協辦單位,分別詳列如下:一、學區劃分(附圖2)目標實施重點具體作為主/協辦單位1.明確劃分學區,以利學生選校及學校選才,並確保學生就學益。1-1以現行高中職及五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區為基本學區,以延續既有招生區發展脈絡及慣性基礎,使推動阻力減至最1-1-1以現行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之各招生區為公私立高中職基本學區。主辦:中部辦公室、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政1-1-2以現行五專登記分發區為公私立五專基本學區。俟本規劃方案核定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組織架構如附表2。5目標實施重點具體作為主/協辦單位小。1-1-3俟基本學區內各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逐漸均質均衡後,得將基本學區縮小為適性學習社區。府教育局、各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協辦:中教司、技職司1-2考量教育資源分配,尊重並滿足學生就學需求,針對部分特色優質學校、特殊才能班、稀有類科及特殊學校(班),規劃以全國或鄰近基本學區為範圍之大學區。1-2-1特色優質學校經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同意,提供一定比例招生名額,給其他基本學區內之國中畢業生選擇就學。1-2-2在基本學區內無適當或充分的特殊才能班(包括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等)就學機會時,得跨鄰近基本學區就讀。1-2-3基本學區或鄰近之基本學區內無該稀少性類科(如海事、水產等)者,得以全國為學區選擇入學。1-2-4基本學區或鄰近之基本學區內無足夠或適當之特殊教育學校(班)就學機會時,得以全國為學區選擇入學。2.依生活機能、安全便利及車程適度化等原則,鼓勵學生就近適性入學。2-1配合高中職社區化之適性學習社區運作,促成各基本學區內之高中職校教育資源均衡、均質。2-1-1以高中職社區化45個適性學習社區為基礎,整合社區資源,促成教育資源均衡、均質。2-2考量實際需求,適時調整類科設置及學校分布。2-2-1考量學生通勤距離及時間限制,並依據各基本學區內高中職學校分布及學生學習需求及國內產業需求,適時調整職業類科設置或增設分校分部、稀有類科及以國中改制之完全中學。2-3逐步提升各校提供鄰近國中就近申請入學比例名額。2-3-1配合入學方式規劃,依據各基本學區及各校發展特色,逐步提升各校提供鄰近國中就近申請入學比例名額。2-4落實強化優質高中職輔助計畫,以利學生就近入學。2-4-1督導及考核各受輔助之高中職,以確實提升各受輔助學校品質,增加基本學區內之優質高中職校之數量。2-4-2依據各受輔助高中職執行成效,檢討調整優質高6目標實施重點具體作為主/協辦單位中及高職輔助計畫,以擴大高中職校優質化之效益。3.依多元參與及適時調整原則,建立學區劃分及審議機制,滿足各學區學生及家長就學及學校發展需求。3-1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條例授權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指導委員會、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3-1-1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指導委員會、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3-2依據設置及運作辦法,由15個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等組成,負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全國一致性事項及各基本學區爭議事項之指導、審議及協調事宜。3-2-1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全國一致性事項及各基本學區爭議事項之指導、審議及協調事宜。3-3依據設置及運作辦法規定,由基本學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推派代表組成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以利多元參與。3-3-1設置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負責各該基本學區內之學區劃分、入學方式、教育資源調查及調整等相關工作。3-3-2定期調查基本學區教育資源分配現況,適時檢討修正學區內學區劃分、入學方式、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3-3-3審議基本學區內特色優質學校、特殊才能班、稀有類科及特殊學校(班)之招生範圍及名額。二、學校型態與分布目標實施重點具體作為主/協辦單位1提供各基本學區類型多元之後期中等學校,建構多元適性之教育環境。1-1建置地理資訊系統(GIS),完善各基本學區學校資料。1-1-1運用GIS作業平台,建置各基本學區各類型後期中等教育學校區位及資源供需資料庫。主辦:中部辦公室、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1-1-2掌握各校分布與國中之關聯性等做為調節。1-2確保各基本學區具備多元1-2-1依據國家發展、產業需求、人口趨勢、地方特色與社7目標實施重點具體作為主/協辦單位類型之學校,並適切調整各基本學區各類型學校及學生比例。會期望等因素,運用GIS資料庫,分階段研議現行之普通高中、職業學校、綜合高中等各類型學校、學生及類科之適切比例。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協辦:中教司、技職司國教司、GIS研究團隊1-2-2研訂各基本學區後期中等教育各類型學校轉型發展機制,逐步進行學校、類科及學生比例之調整與轉型,並得於教育資源嚴重不足地區增設分班分校。2提供各基本學區數量充足之後期中等學校。22-1依各基本學區後期中等學校資訊,進行學生容納量分析與調整。2-1-1持續推動基本學區內學校與機構分享資源的機制,經由資源分享增值,以提供校內學生多元適性的學習環境。2-1-2前項調查建置於GIS作業平台,做為調整之決策基礎。2-1-3判讀GIS作業平台之學校學生容量與需求資訊,由各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核定各類型學校招生名額,並協助促進充分招生。2-1-4學生容量與需求資訊有所落差者,由各基本學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委員會進行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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