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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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国际法学概述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三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国际法的主体(承认、继承、国家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学概述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国际法的概念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名称:1、万民法(jusgentium)——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国际法之父”)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2、国际法——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在18世纪末最早采用。二、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是法律吗?国际法否定论的回答:法律需要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国际法无,故其不是法律。反驳:1、以国内法的标准本身判断国际法是错误的。2、用成熟的国内法判断不成熟的国际法是错误的。3、即便国际法发展成熟也不可能与国内法相等。法律的本质:1、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国际法规定国际主体的权利义务2、具有强制力:国际法也具有强制力结论: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三、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方式——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法的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四、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是非标准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国际法主要是确立国家间某种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五、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自然法学派NaturalLaw(维多利亚、苏亚利兹):自然法。新自然法学派:分支1、社会连带法学派(狄骥,庞德):各民族的法律良知。第一章\庞德.ppt分支2、规范法学派(凯尔逊):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实在法学派PositiveLaw(边沁、奥斯汀):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新实在法学派:分支1、权利政治说(摩根索):国际政治(核心为国家权力)。分支2、政策定向说:国家对外政策。格老秀斯学派(折衷学派):自然法+国家间同意。格老秀斯:法律=自然法+意定法[神意法+人定法(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意定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是意定国际法的依据,意定国际法不得违背自然国际法中国主流观点:国家之间的协议。庞德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和代表者。1888年从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植物学专业毕业,第二年获艺术学学士学位。1889年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1897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899年被任命为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先后担任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10年回到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斯托里和卡特讲座法学教授,1916年起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余年。1946-1949年,担任中国国民政府司法院法律顾问,主要指导国民政府完善法院系统。六、国际法主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家第三节其他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定义——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要件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②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③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传统观点——国家二战以后——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三、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个人唯一主体说——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际社会由个人组成,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是个人个人与国家同为主体说——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人权、个人国际犯罪)也承担某些国际法权利和义务主流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司法豁免权问题一、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①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起着主要作用②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③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permanentpopulation)确定的领土(definedterritory)政权组织(government)主权(sovereignty)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和政权组织是物质要素,主权是法律要素作业小论文主题:国家主权阐述你对国家主权的理解,题目自拟,如“小议国家主权”等。字数:1000字以上三、国家的类型单一国与复合国(结构形式)独立国与附属国(行使主权的状况)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几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联合永久中立国梵蒂冈第三章\国家的类型.ppt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1、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本性的权利.2、派生权利:国家从基本权利推演出来的,或根据条约取得的权利。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51条,《联合国宪章》NothingintheChartershallimpairtheinherentrightofindividualorcollectiveself-defenseifanarmedattackoccursagainstaMemberoftheUnitedNationsuntiltheSecurityCouncilhastakenmeasuresnecessarytomaintain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MeasurestakenbyMembersintheexerciseofthisrightofself-defenseshallbeimmediatelyreportedtotheSecurityCouncilandshallnotinanywayaffecttheauthorityandresponsibilityoftheSecurityCouncilunderthepresentChartertotakeatanytimesuchactionasitdeemsnecessarytomaintainorrestore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1.性质❒固有权利(inherentright)❒自保(self-preservation)与自助(self-help)❒所有国家的权利2.对象国家非国家行为者:恐怖主义组织恐怖主义的支持、庇护国-----S/RES/1368(2001)3.前提已发生的武力攻击——已实际发生;攻击已开始发生。已发生的武力攻击迫近的武力攻击或威胁(imminentthreatofarmedattack)先发制人自卫(preemptiveself–defense)预先性自卫(anticipatoryself-defense)❒TheUnitedStateshaslongmaintainedtheoptionofpreemptiveactionstocounterasufficientthreattoournationalsecurity.Thegreaterthethreat,thegreateristheriskofinaction-andthemorecompellingthecasefortakinganticipatoryactiontodefendourselves,evenifuncertaintyremainsastothetimeandplaceoftheenemy'sattack.Toforestallorpreventsuchhostileactsbyouradversaries,theUnitedStateswill,ifnecessary,actpreemptively.❒Wemustadapttheconceptofimminentthreattothecapabilitiesandobjectivesoftoday'sadversaries.❒Americawillactagainstsuchemergingthreatsbeforetheyarefullyformed.——U.S.StateSecurityStrategy4.时间必要性(necessity)5.程度:比例性(proportionality)6.自卫与安理会职权❒共存❒中止自卫行动:必要办法❒向安理会报告我国自卫政策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2004年《中国国防白皮书》坚持全民自卫原则❒2006年中国的国防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刑法第6条2.属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刑法第7、10条3.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jurisdiction)❒刑法第8条4.普遍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国家司法豁免权问题国家豁免权(stateimmunity):一般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国家豁免权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其根据是国家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此处国家豁免权指一国在他国国内司法系统内的豁免,而非国家在国际法院的豁免。豁免内容:非经同意不成为被告例外:作为原告时可能成为反诉的被告其财产免于强制执行豁免主体: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豁免范围绝对豁免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相对国家豁免虽然尚未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但它已成为一种较广泛的趋向.1812年“交易号案”“交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1810年在公海上被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改充为军舰。1812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沃塞恩公司诉苏联案1967年,加拿大沃塞恩出版公司受苏联驻加拿大大使馆委托,为其印刷13万本杂志,供其在蒙特利尔世界博览会上散发,后大使馆不要这批杂志,并拒绝依据合同付款。沃塞恩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1973年将苏联诉至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法院判决苏联支付2.6万加元,并逐年增加迟延支付的利息。1980年,法院通过扣留苏联“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号”轮船得以执行判决。国家豁免的放弃(1)明示同意❒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2)参加诉讼❒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3)反诉❒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第三节其他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一、国际组织若干国家或政府为特定目的通过缔结条约而设立的常设机构。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体现:(1)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的国际交往的能力。(2)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其参加国际关系的范围和能力受国际组织章程限制。联合国求偿权问题1948年,联合国委派调解专员瑞典人贝纳多特男爵到巴勒斯坦调解以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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