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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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017年7月1日提纲《条例》突出的亮点《条例》具有的特点《条例》存在的缺点《条例》实施的要点对当前医疗纠纷形势的判断和把握1、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将--成为常态,并且还有--不断增长的趁势。2、“正常”的医疗纠纷增多反应的不是社会倒退,而恰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3、要正确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和“患”的矛盾,“医”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4、应对当下医疗纠纷日趋频发的态势,除医疗系统“永远”不断强化医疗风险的防范之外,关键措施---建立有序的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5、医疗纠纷中医疗与护理的主要与次要。6、医疗安全和开展新技术的辩证关系。----人类在不断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给人类带来幸福的同时,是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克服其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因其有风险而放弃!(汽车与交通事故)----医学领域实施的每一项新技术也应该同样如此,而不是盲目实施或干脆放弃---你说呢?《条例》出台的背景《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9000多字。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医疗鉴定);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时间:立法进行了7年才出台名称:预防与处理内容(预防,处理--处理机制,鉴定机制,保险机制,医疗鉴定--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医和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职责等)目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问题。使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医疗纠纷之乱进行“医闹”。一、《条例》突出的2个亮点:1、第一个亮点--规定了2万元以下,2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三个段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2、第二个亮点--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必须是专家鉴定。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结合在一起这是全国再一次创新。对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侵权:指医疗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所界定的医疗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最主要的区别应当是“因果关系”。民法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私法领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以“高度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行政法上--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公法领域的绝对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高度盖然性”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排除了其他原因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职能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新《条例》的“医疗事故”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一般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职能是调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一般不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刑事、行政、民事3种诉讼刑事诉讼---针对医疗事故犯罪行为(不包括“伤害罪”、“杀人罪”)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政诉讼---针对医疗违法行为民事诉讼---针对医疗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医疗违法和医疗犯罪行为---责任救济程序不同。□医疗侵权: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法医疗违法: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医疗犯罪:刑事诉讼法---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医疗行政责任: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资格、许可证、罚款等医疗刑事责任: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责任主体不同。医疗侵权: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医疗刑事:是实施相关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表现不同。医疗侵权:诊疗活动中由于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医疗犯罪: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罪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三者的区别:□医疗侵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疗违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医疗犯罪:国家与触犯刑律的主体之间,双方是指控与被指控的关系。---三者的联系:医疗侵权: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医疗犯罪:同时是性质最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侵权行为与医疗违法行为:存在交叉和并列关系。二、《条例》具有8个方面的特点1、明确了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罚(1)医疗机构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2)医务人员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患者及其近亲属。第五十九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4)人民调解员。第六十条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5)医疗鉴定人员。第六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参加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保险机构。第六十二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及时理赔,以及互助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风险互助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相关行政部门。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六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了医疗纠纷的一些预防措施(1)卫生行政部门的措施。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2)医院管理措施。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医院应对措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4)医院教育培训措施。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5)规定了医院及医务人员应该怎么做和不能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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