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七章通常的跟单信用证•第一节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二节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第三节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第一节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DefiniteUndertakingofPayment)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Irrevocability)。•一、定义和开证行责任•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确定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具体说来,信用证必须为以下情形之一:•(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标准信用证格式的承诺条款是:•We(IssuingBank)herebyissuetheIrrevocableDocumentaryCreditinyourfavour.Itissubjectto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2006Revision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PublicationNo.600)andengagesusinaccordancewiththetermsthereof,andespeciallyinaccordancewiththetermsofArticle7athereof.•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这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本质,即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UCP600秉承了现代信用证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的主流意见,规定一旦信用证脱离开证行的控制,即为开立并生效,从而不可撤销地约束开证行,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或修改该证。•UCP第10条a款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获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修改书才能生效。•如果保兑行不同意修改,可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不将其保兑责任延伸到修改上。•现将修改书对当事人的生效时点分述如下:•其一、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生效,即对开证行起着约束作用。•其二、对保兑行而言,得将其保兑行为扩展至修改书上的内容,并应自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生效,即对保兑行起着约束作用。•其三、对受益人而言,在他接到修改书后,应作出明确表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这种表示方法是:•1.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表示接受,则修改书生效,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反之修改不生效。•2.受益人也可不立即发出接受通知,直到交来单据符合尚待接受的修改书时,该修改书生效,即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3.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第二节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一、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其可不予照办,但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告知此信用证不加保兑。•(一)定义和保兑行责任•见保兑行的责任表。Back•(一)定义和保兑行责任•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如下:•1.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1)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2)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3)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4)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2.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二)保兑的需要和做法•保兑的做法是:•1.通知行的通知书Notification上面注明通知行加上“保兑”当做面函附在信用证上面。•2.保兑行在信用证上面加列保兑条款和加盖保兑行名称的橡皮章表示它已保兑此证。•(三)保兑行责任的开始•从前面引用的UCP600第8条可以看到,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这一款规定是UCP600新增的,UCP500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四)保兑行的议付•当保兑行同时为被指定议付行时,保兑行的责任为议付。•要注意的是,保兑行的议付与其他指定银行的议付有两点不同:•(1)作为保兑行,其必须对相符交单履行议付的义务,而其他指定银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除非其事先与受益人达成协议;•(2)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其他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须根据是否有汇票,以及该行与客户之间的协议而定。•(五)保兑行对于修改的处理•保兑行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一行为本身就被视为它已同意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该修改约束。•保兑行还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却不能不对该修改进行通知,在通知修改时应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六)单据绕过保兑行•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过保兑行,直接寄给开证行,等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付款机会。•正规的做法是指定银行寄单给保兑行索偿,保兑行审单相符予以偿付再寄单给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单相符,予以偿付再交单给开证申请人向其索偿。•(七)沉默保兑•沉默保兑的本质是加具沉默保兑的银行向受益人作出承担开证行履约风险的一种保证或约定,在开证行不履约或无法履约时,沉默保兑的银行对受益人予以赔偿。•沉默保兑责任是一种担保或风险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于UCP中真正保兑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二、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一)构成•开证行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被一家通知行予以通知,此时,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除了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外,对受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信用证就是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IrrevocableUnconfirmedCredit),它与通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内容完全相同。•(二)说明•开证行已在withoutaddingyourconfirmation前面小方格中加上“×”标记,通知行则在信用证上另加面函,上面印有通知或保兑的词句。•通知行在第一个小方格中加上“×”标记,这就成为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第三节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按照使用信用证金额的方式(又称结算条件),分为四种信用证:•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orcreditavailablebypayment)•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creditorcreditavailablebydeferredpayment)•三、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orcreditavailablebyacceptance)•四、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orcreditavailablebynegotiation)•任何一个信用证均须清楚地表明适用于哪一种方式。•一、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后应立即付款的一种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本信用证可以在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兑用有效(THISCREDITISAVAILABLEWITHISSUINGBANK(OR×××)BYPAYMENTATSIGHT)”。•这种信用证可以要求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汇票。•实务中,即期付款信用证通常不要求汇票。•见常用套语格式图。Back•(一)即期付款方式的常用套语•常用套语表明要点如下:•1.交单地点栏写城市名称,应是被指定银行所在的城市。•2.with后面填写开证行自行付款或授权通知行/其他行作为被指定银行付款,这里有限制上述指名银行使用信用证的作用。•3.by后面选择sightpayment,表明信用证使用方式。•4.可要求汇票或不要求汇票,如要求汇票在and前面的□中加“×”标记。•5.汇票期限是atsight。•6.付款人/受票人是指定付款行。•(二)直接付款信用证•直接付款信用证(StraightCredit)是开证行作为即期付款行,要求受益人直接寄单给开证行,审单相符立即付款。这种信用证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没有指定银行。•1.定义。在不可撤销直接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义务扩展至受益人,以支付汇票/单据。通常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这种跟单信用证没有传送开证行的许诺和义务给除指名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2.说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选择购买受益人的汇票/单据。然而,凭这样的信用证购买受益人的汇票/单据并没有得到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汇票/单据的购买人只有权利代表受益人提交汇票/单据。•(三)指定付款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定付款行付给受益人票面上的金额,不能从中扣收利息,而指定付款行向开证行索偿时,要看开证行账户设立情况来确定能否立即偿付或索偿后数日再行偿付。•开证行未在指定银行设立账户的情况很多,此时,指定付款行的索偿路线有两种:•第一是采用电讯传递向偿付行即期索偿。按照ICC525规定,应给予偿付行3个银行工作日处理索偿和偿付,所以偿付行要在收到索偿要求翌日起算的第3个工作日偿付。•第二是向开证行即期索偿,允许指定付款行发电索偿。•指定付款行对于上述两种索偿路线采用在预计收到偿付的日期向受益人付款,也就是指定付款行向偿付行或开证行发电3天后向受益人付款。•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在收到相符单据若干天后再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此类信用证不要求汇票,否则就是承兑或远期议付信用证了。•见延期付款信用证套语格式图。Back•(一)延期付款方式的常用套语•常用套语表明要点如下:•1.交单地点栏写城市名称,应是被指定银行所在的城市。•2.with后面填写开证行自行付款,或授权通知行/其他行作为被指定银行,这里有限制上述指定银行使用信用证的作用。•3.by后面填写确定的付款到期日,如60daysafterB/Ldate,使其成为完整的信用证使用方式。延期付款方式需要一并表示如何确定付款到期日,通常是:•(1)提单日或装运日后若干天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at××daysafterthedateofB/Lorshipment)。•(2)交单后若干天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at××daysafterpresentationofdocuments)。•(3)固定在将来某日期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on(afuturedate)fixed]。•4.一律不要求汇票时,在and前面的□空着。•根据ICC516P.22,如果客户坚持需要汇票,银行将要求在延期付款到期日提示即期汇票。不要汇票是为了避免政府征收汇票印花税,但也因此失去票据法律的保护。•(二)延期付款可以贴现融资•延期、承兑、议付这三种使用方式都有远期付款情况,在UCP500时代以延期付款信用证隐含欺诈风险为最大。受益人把交单后的延期收款视为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引用UCP500第49条让渡给指定银行,以获取融资。•UCP500并没有明确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授权包括允许指定银行提前付款的授权,导致指定银行要自行承担提前付款带来的风险。•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银行实务发展的需要,ICC在UCP600中新增了对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融资许可。第12条b款的所谓“融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