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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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周口市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图书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参照图书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三条图书馆志愿者是以图书馆为平台,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大众,以传播图书馆文化和传承文明为己任。第二章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第四条志愿者基本条件(一)热心图书馆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年龄在12周岁以上,身心健康者;(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社会热心人士,愿意并有能力为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第五条志愿者类别(一)个人志愿者;(二)团体志愿者(20名个人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可报名为团体志愿者)。第六条志愿者招募程序(一)自愿申报;(二)符合条件者填写《图书馆志愿者申请表》;(三)面试;(四)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五)通过相应考核后上岗。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志愿者权利(一)免费参观所服务图书馆的陈列和展览;(二)使用图书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三)志愿者有权参加图书馆提供的业务培训;(四)志愿者有权对图书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第八条志愿者义务(一)履行服务承诺,每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小时;(二)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三)自觉遵守图书馆志愿者的服务规范。第四章志愿者管理第九条图书馆向志愿者发放《图书馆志愿者服务手册》,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第十条志愿者每次上岗须佩戴志愿者工作牌;志愿者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如遇特殊情况,要中断志愿服务的,需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各馆常年接受报名,但招募时间集中为每年5月和11月。第十二条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市图书馆在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进行表彰;第十三条连续为图书馆服务五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市图书馆“名誉馆员”称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图书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该图书馆的志愿者:(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二)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图书馆及志愿者形象者;(三)违反《图书馆志愿者章程》者。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周口市图书馆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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