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审核不符合80例要素序号不符合描述备注1.在环境职责的分配中,把所有环境职责分配给公司的办公室和质检部,与其他部门无关?2.公司的环境方针未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3.公司在中环境方针规定:公司的环境方针系公司的保密文件,任何职工不得将本公司的质量方针泄漏给外部机构。4.下列环境影响因素未列入公司环境因素登记表中:楼顶厨房排风口油污;柴油的使用、贮存;车间排风机噪音;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粉尘;使用1211(哈龙)灭火器;5.部份环境因素未加以考虑,如:废电线、电缆;消防废水、消防废弃物(如:吸收棉、吸收布......等);废弃物清除回收商;成品包装造成的废材。6.部份环境因素未加以考虑,如:资源消耗(如用水、用电等)未纳入环境因素予以考虑。7.辨别显著环境因素之标准(Criteria)未建立说明清楚。8.冷却水塔之清洗水直接排入雨水市管网。而实际火炬开发区,雨水、污水是分流的。9.某机械加工行业(阀门)未识别如下环境因素:噪音;废机油;钢材利用率。注:上述环境因素是机械加工行业典型的环境因素。10.重要环境因素评估准则中,未把法规不符合作为一个重要考虑方面。即未能把法规不符合的环境因素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11.公司的《法规符合性对照表》中,未包含厦门市政府制订公布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市区禁止汽车呜喇叭等规章要求。12.公司使用了柴油,并将柴油贮存于一楼车间仓库内。在确定适用法律及其他要求中没将下列法考虑在内:《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3.部份法规识别未取得或不该取得(因与公司之活动无关),如:未取得相关消防法规;(紧急应变有关);已取得/识别与公司活动无关之危险废弃物辨识法。14.在法律和其它要求识别与取得方面有下缺失:未识别和取得与公司的活动相关的中国政府已缔结的《经修订的关于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识别《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27条;已识别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实施日期的信息有误。15.未列出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6.未收集浙江地方法规:《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7.有害废弃物(如废机油等)没有合法的“清除分包商”;18.无建立环保法规细则查核表,以详列查核结果。19.一纺织印染企业未收集《纺织印染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92)20.未收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21.未收集《消防法》(1998-9-1)22.使用自来水是公司的97年度的重要环境因素,公司未就此制定量化的目标和可量测的指标。23.公司没有建立制定改善铜材、钢材使用率的具体方案。目前的使用率增加是基于计算方法的不同。24.公司总部有制定一些运作方面的指数,公司未及时取得这些资料,并制定相应的目标(例如:能源消耗--公司总部1997年年报)25.有关节约用水、电能资源的讨论记录,于98/01/20要达成每天用水60吨(含以下),但改善计划却为97.12.31就要达在此结果。26.有关分供方改进方案中没有制定具体的“目标及执行方案”,相关负责人对分供方的环境因素没有深入的了解,目前的方案不能达到增进环境表现的目的。27.噪音(东方空压机、铜排切割机和数控冲床)为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对应的“管理方案”(No.1234)第4条规定:对东方空压机、铜排切割机和数控冲床等噪音源实施控制。28.查未见对东方空压机、铜排切割机和数控冲床等噪音源的具体控制方案与行动。29.环境管理方案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30.公司未对采购部门的环境职责进行规定并形成文件。31.未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员的职责和任务。32.对于新员工的环境意识培训原定2小时,97-3-12只培训1小时,97-6-13只培训75分钟。33.公司在环境方针和意识、相关法规、紧急应变培训方面还比较薄弱,如有的员工人为环境方针是保密文件;34.公司对于培训的效果缺少一个确认的方式;35.DE区噪声控制,EI03-5,Ver14.4规定:“如果发现异常现象,请如噪音突然超标,DE区域主管应通知LECO,由LECO确定解决措施并监督执行。”DE主管说:“向公司环境保护法规登记人(公司总办公关经理)报告。噪声测试人员说:“向公司质量主管报告。”36.公司有部份员工不熟悉本公司之环境目标、不熟悉基本的环境常识。37.无培训计划,未规定培训结果的评估方法。38.公司内部沟通做的不够。如:公司97年度将对4家合格分供方的控制列入目标之一,但采购却说有6家合格分供方被列入控制对象。39.公司周围是居民区,因公司铜排切割机的噪音,3月份收到了居民的抗议信20封,查未见相关部门就此事与周围居民进行外部交流的记录。40.环境管理程序(EP-18-05)规定:管理代表每季度召集部门主管和部分骨干并邀请总经理到会,讨论讲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41.未见任何记录。42.公司环境管理手册第四章第二节示:EP04-01为“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程序”,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程序。43.一楼生产车间,看板有一“废品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无状态标识,无制订审核、批准人签名。车间主管在该作业指导书上注:“请大家认真阅读该指导书”,并注日期96-09-02。44.环境管理手册中总经理批准颁布未签署日期。45.手册封面为第1版第1次修改1996年7月1日,手册分发登记注明分发日期为96年7月10日。46.部分文件和记录未注明日期,如:环境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价表。47.车队安全节能管理办法(97.01.02)1.能源使用:公司所有机动车一律使用97#,93#无铅汽油。但,97年9,10月份“车队行车统计表”示,公司机动车辆除使用汽油车外,还使用柴油。48.每天二次检查中央空调压缩机、马达、冷凝器、蒸发器之相关检查标准未清楚建立,如此无法有效依程序要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检修。(维护预警系统才能发挥作用)49.车间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垃圾分类规定。50.总装车间,一“下脚料”桶放置了许多不该放在里面的物品或废品,如:不合格待退物品,电缆卷轴等。51.车间一组的废物箱均未进行标识。52.规定半年检查一次干粉灭火器的二氧化碳气体的重量,每年检查一次干粉结块现象,超过一年未查。53.化学危险品未设置安全距离,也没有超量储存方面的规定,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54.食堂废水、浴室污水与雨水未分流。未处理就排放。55.染整废水仅控制PH,COD,SS,色度,未见控制最高允许排放量(立方米/百米布)和“BOD5”。56.污水排放总量未进行控制。57.钳工装配与试压区含油废水、综合用地滴漏的“皂化液”直接排入雨水网;58.未对分供方提出任何环境方面要求;59.仓库中贮存了易燃易爆品,未使用防爆灯。60.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审意见为:“金加工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采用隔油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III级值后排入开发区排污管”。实际尚未采用隔油池。61.有关紧急应变存在如下缺失:)疏散组及灾后重建组之权责未被指定清楚;疏散示意图未公开开张贴在适当处。62.火灾的应急准备和响应(HSI47-1-02)中,未订明下列应急细则:4.3节火灾紧急状态的响应,火灾应变过程中,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环保、财产保护的有效顺序;紧急救生、消防、人员疏散及紧急联络的相关服务机构。63.一楼车间废品区墙上挂一CO2灭火器,出厂日期91年4月。查无该灭火器的有效标识64.公司未建立厂内使用的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包括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天那水、无水乙醇等,以了解此类化学品的危害性,便于在人员吸入或接触时急救措施的采取,或外泄时的应急措施。65.硫酸贮存罐外无围堰,无防泄露措施。6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实施)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公司在车间六楼设置员工宿舍,未经消防机构批准。67.《意外事件管理办法》5.7.3演习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两次。未见演习记录或计划。68.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性缺失如下:未建立定期确认法律法规符合性之书面程序(i.e废水排放COD现况与法规符合性);与大气污染、机动机污染、城市区域环境噪音相关之定期符合性之确认未实行。69.与显著环境因素相关的环境改善计划未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计划是不是在unschedule在运行?计划需不需要update)70.公司在“环境法规符合性”评价中有如下缺失:No.26“国际商会(ICC)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基本符合,但公司在供应商的控制方面尚达不到改善供应商环境表现的目的;No.32“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基本符合,查公司未曾对污水的排放进行过监测。(与上下楼层的其它公司公用下水管道)。71.未见污水中悬浮物(SS)与色度(倍),噪音,废气之具体监测指导书或频率要求。72.其中一个排污口的污水未进行检测。73.未进行公司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性之评估。74.《法律法规登记表》示:公司适用法律、法规22个,但“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BG05)示仅评价了8个法律法规的符合性。75.内审中(NCR7of13)发现员工对环境目标认知不够。但在纠正措施中没有再去确认员工认知的状况。(只在相关地点贴公告)76.97.9.16-17公司EMS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No.2/3,3/3之纠正措施均为更改文件,i.e.No2/3,要求改EI03-4,此二项不符合均于97/11/20结案,均未见对相关文件执行更改。77.公司未规定“月自来水、电使用统计表”保存期。上半年部分报表已经遗失。78.至97年10月公司仍未按规定于97年6月对全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审核。79.内部审核员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保障,环境品管课的张三在最近一次内审中被指派对本部门进行审核。80.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间隔(一年)执行管理评审,97年度的管理评审在96年1月,97年度的管理评审在97年12月。81.管理评审程序中未订明在管理评审会中应提出依据公司现状修订方针、目标等要求。以致在公司98.3.20的管理评审会上未讨论此项要求。82.定期审核的必审内容:①上次不符合之追踪;②计划目标之达成状况;③系统文件审核及抽样审核;④客诉及相关之纠正和预防措施;⑤内审,管理评审;⑥环境表现之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