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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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预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及个人收取的款项。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控制制度,提高市场营销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最大限度地利用拓展市场的同时,保证应收账款额度在合理范畴之内,特制订应收账款预警制度。第三条应收账款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销售部办理有关应收账款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应收账款预警管理第四条结算中心负责在财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收账款预警信息的监控和预警信号的发出工作。第五条结算中心及时向销售部门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单。第六条应收账款预警信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预警和二级预警两个级别,一级预警信息需送达销售部签收,并同时送达总经理,二级预警信息送达销售部签收。第七条销售部在收到预警通知后,需及时将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情况48小时内向结算中心反馈。第八条预警机制从理论上讲是一种风险考评机制,结算中心需对整个预警活动环节的有关工作内容,形成文件记录并整理归档。第三章应收账款预警执行细则第九条一级预警9.1.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以合同规定的账期为准,此笔销售业务从发货之日起,已逾期合同规定账期15天的;9.2没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在临近公司制定的65天收账期前10天时;9.3没有合同且异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个月内未清偿的;第十条二级预警10.1.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以合同规定的账期为准,此笔销售业务从发货之日起,在临近合同期限前10天时;10.2.没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个月内未清偿的;10.3没有合同且异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5天内未清偿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编制,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编制: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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