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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东莞市东坑镇彭屋股份经济联合社乙方(承租方):深圳市佳业旺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及相关法津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厂房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第1条租赁物及经营用途1.1甲方将位于东坑镇彭屋第一工业区一栋厂房的租赁物(以下简称该物业)以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物业包括:1.1.1.1.1厂房壹栋分别为四层,面积共4800.00平方米;1.1.1.1.2宿舍壹栋分别为五层,面积共3500.00平方米;1.1.1.1.3其它建筑门卫室、配电房,面积共380.00平方米;1.1.1.1.4空地面积为750.00平方米及铁皮棚面积2600平方米及免费提供使用2吨货梯一部,400KWA变压器一个。1.2该物业属于甲方所有。1.3方租赁该物业用于经营塑胶、电子产品的生产场所。第2条租赁期限、免租期、计租期2.1该物业租赁期为十年,自2011年4月0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2.2甲方给予乙方四个月的免租期(其中两个月物业改建装修期,两个月电器及室内装修期),即自2010年12月01日至2011年03月31日止。免租期内仅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性质的经营或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及治安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2.3计租期自201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止。第3条物业交付3.1甲方于2010年12月01日按该物业现状以及用电400KVA变压器、2吨货梯向乙方交付使用。第4条租金标准及相关费用4.1租金以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如有偏差,租金不作调整),按月计付,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除按规定收取垃圾清理费外,甲方不再收取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收取费用除外)。4.2上述约定租金标准自第六年开始即自2016年04月01日开始至租赁期满,即2021年3月31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4.3上述租金标准不含税。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租金发票的,则乙方自行承担税收部分金额。4.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及预交首月租金,租赁保证金相等于乙方应缴的贰个月租金,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首月租金为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上述全部款项乙方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付予甲方。4.5合同期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应付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履行完毕向甲方交还该物业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5天内,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垫资、代付或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可以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等乙方应付款项,乙方应于甲方冲抵后3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4.6自租赁计租期第二月开始,乙方须按月向甲方交纳租金,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坑支行彭屋分理处户名:东莞市东坑镇彭屋股份经济联合社账号:2501001900100011784.7乙方使用该物业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及治安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于每月按有关规定准时向相关收费部门缴纳。4.8该物业之水、电如有额外增容的设备和线路费用及互联网等配套设施如需报装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第5条物业产权与转让5.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转让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但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甲方转让通知后10日内未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物业产权转让必须顾及乙方利益,甲方保证把本合同条约转至受让物业方,使乙方不因此而受影响经营生产。否则,甲方必须担承乙方的损失。第6条该物业的转租6.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面积转租。6.2如因甲方同意方发生转租行为的,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6.2.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承租期限;6.2.2乙方应在转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6.2.3乙方须要转租承担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在本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现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承租人无条件迁离该物业。乙方应将转租承租人签署的保证书、转租协议于协议签订前交甲方审核并就其内容取得甲方认可;在转租协议签订后3日内交甲方存档。6.2.4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6.2.5乙方因转租行为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第7条使用与维修7.1租赁期间该物业及房内设施设备(包括乙方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部分)如有任何损坏或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但该物业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性问题除外。乙方认为该物业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性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因乙方未尽及时通知之义务而导致损坏加剧或损失扩大的,增加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2乙方需要对该物业增建或改建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7.3租赁期满而双方未重新签署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五天内完好交还该物业,乙方应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损耗除外),乙方保留房屋固定装修给甲方。第8条双方权利和义务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金等费用。8.1.2甲方需将该物业按时交付乙方使用。8.1.3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对该物业进行安全保养检查,有权检查乙方发放工人工资及缴纳有关政府规费的情况,甲方的检查应在乙方陪同下进行。8.1.4甲方对乙方在该物业内守法经营活动不行进行干扰妨碍。8.1.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环保等证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1.6甲方委派一名厂长协助乙方履行厂内外的人事和相关工作,工资不少于2000/月标准。如不符合乙方要求的,可另行推荐。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2.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该物业,不得在该物业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改变该物业的经营用途。8.2.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等费用。8.2.3乙方按应有关政府部门对该物业的环保、消防、保卫设施的要求,在免租期内自行完成有关安装、整改等工作,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可提供相应配合工作。8.2.4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工人工资发放及政府规费缴纳的检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8.2.5租赁期内,乙方对该物业负有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应对该物业进行合理保养,定期做好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不得改变该物业的建筑结构。8.2.6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乙方对该物业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承担法律责任。8.2.7每月租金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甲方在合同期间不能以其他理由提高租金价格。8.2.8甲方应把用电用水的用户名变更成乙方公司名称,以便乙方核算成本,价格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统一标准计算。8.2.9甲方应办好租赁合同给乙方,以及提供房产证作注册公司使用,房屋证件用途必须符合工业厂房规划。8.3甲方应把电接至变电房。8.3.1乙方因生产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下可能会占用空地面积,搭建临时建筑,甲方应给予支持,并不能由此提高房屋租金。8.3.2合同期满后,乙方可拆除机器设备以及电线、开关、冷却水管、气管,吊车及行轨、主电线,交归乙方所有,乙方保留照明用电。8.3.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中途提前收回物业的更改为应返还2倍租赁保证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引起乙方损失的费用。第9条合同解除9.1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9.1.1甲方逾期交付该物业达2个月。9.2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9.2.1乙方擅自将该物业转租、转让或转借。9.2.2乙方利用该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9.2.3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停止营业整顿或停业处罚永久不能开业的。9.2.4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以上。9.2.5乙方拖欠工人(正常发放)工资及相关政府规费累计达2个月以上的。9.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第10条租赁期满的处理10.1续租10.2本合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租赁,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应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向乙方出具正式书面答复。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对租金等有关事宜另行确定。10.2.1本合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无意继续承租的,则合同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物业察看,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并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得向察看者发表任何针对甲方或该物业的不利言论,或进得其他诋毁甲方商誉的活动。10.3合同的终止10.3.1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续租,必须结清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后五日内将乙方物品向甲方点清带走,逾期未带走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搬迁期间的租金,及每日按该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属于甲方的设施和其他财产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凡查明是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折旧后的账面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10.3.2本合同期满终止时,如乙方已清缴全部租金及其他应缴之费用且并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终止日后5天内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如有欠租、欠缴有关费用或其他违约等情况,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所欠之租金及违约金;保证金扣除后的余数甲方如期退还给乙方,若保证金不足扣除,乙方继续承担给付及赔偿责任。第11条违约责任11.1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11.2乙方迟延交纳租金或相关费用,须从迟交日起须按日向甲方支付欠缴金额百分之一(1%)的违约金。11.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收回该物业通知后的3日内缴清所欠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缴费用,并搬出该物业,否则,该物业内所有物品将被视为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有权追收乙方所欠租金和费用。乙方逾期搬离该物业的,每逾期一日还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租金按上一个租赁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每日按上一个租赁月租金的百分之一(1%)计算。11.3.1拖欠甲方租金;11.3.2乙方拖欠工人工资;11.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该物业建筑结构;11.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该物业经营用途;11.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租予他人;11.3.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60天未接收该物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首月租金及租赁保证金。11.4甲方违反本合同3.1约定延迟交付该物业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百分之一(1%)的违约金。11.5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中途提前收回该物业的,应返还双倍租赁保证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引起乙方损失的费用。11.6有关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五日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追收违约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百分之一(1%)的滞纳金。11.7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约定义务构成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另一方半年租金的经济损失。第12条不可抗力和免费条款12.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其他方,按照事故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12.2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政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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