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参考版以正式下发文为准(国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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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任务、内容、措施和方法进行规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按照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采集与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质量是水利普查工作的生命,质量控制是确保水利普查成功的关键。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水利普查资料的收集和填报工作,不得指使、默许和姑息弄虚作假行为,不得肆意篡改普查资料,并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二章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第四条质量控制的目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确保水利普查工作依法开展、规范实施,确保普查对象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确保普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来之有据,确保普查成果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各项目标要求。第五条质量控制的任务。为确保实现质量控制目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分阶段组织做好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等质量控2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利普查工作和各阶段数据成果存在的质量问题。第六条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过程、全员质量控制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前、事中和事后影响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种因素,并尽可能前置质量控制关口,加强对水利普查重要内容、关键节点、薄弱环节的质量监控。切实将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水利普查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构建人人参与质量控制的工作体系。二是坚持逐级、分类质量控制原则。逐级明确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责任和要求,尽可能将普查质量问题控制在下级普查机构、基层填表单位和数据采集现场,确保质量控制要求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各技术支撑单位和统计、业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尽可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分类做好普查质量问题分析与诊断,确保质量控制工作切实有效。三是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质量控制原则。为确保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要尽可能量化各类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建立科学的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四是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的原则。质量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制定的规定、方法和质量验收标准。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阶段性数据成果须返工重做,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上报数据成果必须退回重报。第七条质量控制的职责分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做3好所管辖流域范围内水利普查质量监控工作,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本区域水利普查工作质量负总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普查机构有关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普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及时分析、校核和评估各类普查数据质量,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上报工作。第八条质量控制的组织领导。各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水利普查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区域水利普查质量负全面责任,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水利普查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成立质量控制工作组。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设置质量控制工作组,作为跨专业、跨部门协调机构,在普查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质量监控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和方案,贯彻执行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与标准,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审核、验收等质量控制工作。工作组成员应由熟悉各专项水利普查任务、了解统计调查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法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报备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第十条编制质量控制实施方案。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编制和上报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安排,针对普查对象清查、基层数据采集(包括台账建设、静态数据获取等)、正式普查表填报、数据处理和逐级汇总上报等普查工作重点,4编制具体的检查督导、质量抽查和数据审验计划及工作安排。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制度和措施第十一条建立质量控制责任人制度。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水利普查质量责任人制度,与下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普查质量责任状,明确下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下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和水利普查办公室主任应按照签署的责任状,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承担水利普查质量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度。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全员质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各阶段质量控制目标、任务和责任的分解落实,明确普查机构内部每一个工作人员监控、报告和解决普查质量问题的岗位职责要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做好内部质量监控,定期编制质量监控报告。第十三条建立质量控制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反映和通报普查质量控制信息。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及时汇报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反映普查工作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二是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单位普查工作质量状况,宣传质量控制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对共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整改要求,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大面积普查质量偏差。第十四条开展普查工作执法检查。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要求,联合统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适时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5肃查处拒不执行普查方案和相关规定、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伪造或篡改普查报表、强令或授意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五条开展普查质量评比和表彰。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水利普查质量评比办法,明确普查质量综合评比标准和打分规则,根据水利普查各阶段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结果,针对质量控制要点,逐级组织开展水利普查事中质量评比(在清查数据上报后和现场数据采集过程中进行)和事后质量评比(在正式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后进行)工作,做好评比结果通报,并作为水利普查表彰的主要依据。第十六条实行普查数据质量一票否决制。数据质量是评判普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志。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做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审核验收工作,对于上报数据质量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地区,对其普查工作实施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与水利普查有关的绩效考评和评优表彰活动,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四章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与方法第十七条质量控制流程。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阶段和填表上报阶段,按照质量控制工作流程(见附图),分阶段组织做好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第十八条检查督导。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检查督导活动,确保各阶段水利普查工作规范进行、实施到位。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通过巡回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分析和报告下6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下级普查机构应积极配合上级普查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资料,接受检查人员指导,及时落实整改要求。1、巡回检查。在水利普查的清查登记阶段,建立省、县两级巡查工作制度,定期巡回检查基层普查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指导。省级水利普查巡查由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地级普查机构进行,一般按地(市)分片成立巡查工作组,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每2-3月对各地(市)所辖县级普查区域的普查工作巡查一遍;县级水利普查巡查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进行,一般按乡镇分片成立巡查工作组,每1-2月对各乡级普查区域的普查工作巡查一遍,必要时可增加巡查频度。根据巡回检查情况,省、县两级普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流域机构要做好所辖流域范围内巡检工作的督促指导。2、专项检查。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各阶段工作重点、难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了解下级普查机构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并从行政、业务和技术层面,有针对性地做好督促、指导和整改工作。对于水利普查工作落后地区,应通过“飞检”等方式,随机抽取一定的普查区域或普查对象,进行突击检查,加大质量监控力度。第十九条审核验收。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清查登记、填表上报阶段的工作要求,针对数据采集、录入和汇总上报等环节,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工作,逐级做好数据质量把关。71、审表验表。县级普查机构,应按在地原则,及时组织做好各阶段普查数据回收的审表验表工作。审表验表工作应实行“四级审验制”,即按照填表单位内审、普查员收审、普查指导员复审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验审的工作流程,做好清查表、数据采集表(包括台账表、全面数据获取辅助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和正式普查表(包括普查底表)的回收、审验和签字工作。其中,填表单位内审还应针对正式报出的台账表和普查表,履行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核三道程序。开展审表验表,一要检查上述各类普查表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二要检查表内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清查表、数据采集表和正式普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三要根据已掌握的相关资料,检查数据的来源和依据,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普查表,应逐级回退重报。2、录入检查。县级普查机构应按在地原则,及时组织做好各阶段普查回收数据的录入工作,并应通过计算机检查和复录检查等形式做好录入数据质量控制。(1)计算机检查。数据录入应及时利用数据处理专用软件进行数据的有效性检查。对于未通过计算机录入检查的数据,县级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普查工作人员重新审验填表数据的规范性。必要时,应退回普查员或填表单位重报。(2)复录检查。对于不同方式完成的数据录入成果,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复录检查措施。一是针对清查表数据集中录入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业录入人员录入。录入完成后,还应分类抽取5%-10%的清查表进行交叉复录和比对分析,若录入数据差错率(即复8录检查出错数据项累计数占全部复录入数据项总数的比例)高于1%,被抽查数据则应全部交叉复录;二是针对全面获取普查数据可能由基层填表单位或乡镇普查人员分散录入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业录入人员,依据事后分批上报的各类数据采集表,分类抽取5%-10%的采集表进行复录比对、修改,若录入差错率高于1%,应再对其余普查采集表抽取不少于10%进行复录比对、修改,直到数据录入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如数据采集表采取集中录入方式,则参照清查表数据录入质量控制方法;三是针对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修订补录的特点,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录入人员,依据上报的普查底表,进行数据集中修订与补录。事后分类抽取不少于5%的正式普查表进行数据复核比对,若录入差错率高于0.1%,应再对其余普查采集表抽取不少于5%进行复录比对,直到数据录入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3、数据审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各阶段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审核验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数据审验工作。数据审核工作应在质量控制工作组的协调下,由数据处理人员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集中完成。根据审验结果,做好数据审核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问题的报告与处置。下级普查机构应根据上级普查机构的审验结果做好解释、说明和补报、重报等工作。(1)审验任务。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逐级审验、全面获取数据的县级预审和正式普查数据的逐级审验等三项内容。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做好清查数据验审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数据采集和填报责任明确;通过基层登9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监控县级普查机构做好全面获取数据的预审工作,确保基层普查数据规范化收集整理和及时进行预处理;通过普查数据汇总上报软件和数据分析软件,逐级做好正式普查数据审验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完整规范、真实可靠。(2)五步审验法。即按照数据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分专业详审、跨专业联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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