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三、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五、在调解员主持下依法进行调解。(此告知书分送双方当事人,调委会留存进档)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