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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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构建和谐校园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专科学生。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的管理和处分,坚持学院负责直接管理、学生处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统筹协调联动的原则。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处分违规违纪的学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第四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虽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给予上述处分。对于这类学生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受上述处分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入党资格,取消该学年所有省、校级评优资格;(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一学期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一学年奖学金;(三)学位的授予按《大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涉及学校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考试作弊等特殊情形除外:(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调查问题,有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二)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五十条两条或两款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六)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七)组织、指挥违纪团伙的;(八)曾受纪律处分的;(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第八条对学生违规、违纪进行处分,职责权限的划分如下:(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可以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行文,也可以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学校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学生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决定。(四)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者学生处审核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通知相关学院。第九条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二)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记录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改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改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三)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的,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五)属于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收集并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现场材料(违规的材料、工具、本人试卷等)、记录学生违规详细情况的《考场报告单》以及其他与学生考试违规相关的证据。(六)学生违规、违纪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是学生处分的基本依据,应根据处分的权限分别由学院、学生处存档。(七)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第十条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处分谁告知”的原则,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认真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予以采纳。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不得因为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三)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由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根据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四)学生处对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要求学院或相关部门重新审议,也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五)对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统一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对于学生的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教务处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核实学生违规、违纪事实,向学生处提交整理后的学生违规、违纪书面材料,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七)学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谎报或者不报。(八)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可按期解除。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照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行文备案的程序进行。没有悔改表现或留校察看期间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当年不予发放毕业证书。一年内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第十一条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送达和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各学院将填写好的《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通知书》)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本人。(二)如直接送达《处理决定通知书》给被处分学生本人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1)邮寄送达。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邮寄送达;(2)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周时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和经过。(三)对学生的各种违纪处分材料,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申诉。第十三条学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违法违纪者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依据本细则应当承担的违纪责任。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三)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和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六)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七)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理:(一)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学校可以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七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学校可以责令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因本人过错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若主动进入他人学习、生活、活动场所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导致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造成人身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并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器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提供伪证者在学校对打架斗殴违纪事件调查过程中,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六)提供器械者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一级处分。(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九)打架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谩骂、侮辱、诽谤、调戏、威胁、造谣、诬陷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九条用信函、电话、短信、QQ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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