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MedicalAssociation,缩写为CMA。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五类。第九条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四)资深会员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五)名誉会员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六)单位会员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第十条入会程序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享有退会的自由。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专家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三)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四)名誉会员1.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2.义务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五)单位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第十三条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通过提案和决议;(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